这是因为,从210万元转账的凭证上,明确写明付款人为新村村委会,收款人为三正世纪学校;从三正世纪学校的收条上,也写明借款是从新村村委会收到的;从办理贷款和还款的手续来看,童并未将公款私自借给三正世纪学校,而是通过村委会委员兼出纳柴办理,使该款项一直控制在村委会名下,直至还款到期。深圳律师事务所就来为您讲解一下相关的情况。
三正世纪学校也是直接把钱还给新村村委会,而不是还给张巍的同一个人。显然,没有证据表明张巍以个人名义借钱给三正世纪学校。个人决定贷出公款和以个人名义贷出是完全不同的。两者的根本区别在于,公款的所有权单位是否知道公款的真实去向,借款人是否隐瞒资金的真实用途,出借的资金是由单位直接支配还是由借款人在背后私下支配,借款人是否利用公款谋取私利。
本案中,村委会明知210万元公款的去向和用途,直接控制借条按期收回。因此,张维同的行为不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以个人名义将公款用于其他单位”的情形。因此,一审判决认定张巍“以个人名义挪用公款”行为不当。
其次,童决定贷款210万元后,村委会讨论决定贷款600万元给三正世纪学校。虽然童在村委会读书时并未说明此前借出的210万元,但其在与三正世纪学校履行合同时,实际已将此210万元包含在内,且无证据证明童谋取个人利益,故其行为不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总之,张伟决定向三正学校提供公款,既不是“个人转移公款”,也不是“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利用公款为他人谋取私利”,因此,张伟及其个人决定向三正学校提供公款,不符合“挪用公款为个人用途”的立法解释,不构成挪用公款罪,二审认定张伟无罪。
被告人张福顺,男,1951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秦皇岛港务局退休工人。因涉嫌犯贷款诈骗罪,1999年2月1日被刑事拘留,2000年3月9日因病被取保候审,2000年5月25日再次被刑事拘留,2002年6月30日被逮捕,2002年1月31日被释放。
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就被告张抚顺的贷款诈骗罪向 Qinhuangdao City 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福顺于1996年2月7日以流动资金不足为由,以虚假的产权证为抵押,向秦皇岛市农业银行民族路支行借款200万元。其中100万元用于期货业务,另100万元用于购买秦皇岛东富塑料工程有限公司,经贷款单位多次催款,至今未还。被告人张福顺的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请法院依法惩处。
张福顺对公诉机关进行指控的事实供认,但辩解没有通过非法企业占有贷款的目的,故自己的行为不构成一个犯罪。其辩护人可以提出,张福顺在客观世界上有一种欺骗消费者行为,但其主观上没有其他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不能有效成立。
经公开审理,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Qinhuangdao City 人民检察院对张抚顺诈骗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罪名成立。被告的辩护和被告的辩护意见没有法律依据,不予采纳。张抚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重复抵押骗取银行贷款,数额特别巨大,用于投资高风险期货业务,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其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根据《人民中华民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百九十三条第四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处以下刑罚:
1、被告人张福顺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被告张抚顺将200万元人民币贷款及贷款利息1363715、66元人民币,共计3363715、66元人民币退还中国农业银行秦皇岛分行 Minzu Road 办事处。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张福顺不服,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深圳律师事务所了解到,被告人张福顺上诉称:不具有非法企业占有重要目的,不构成网络贷款诈骗罪。其辩护人可以提出:张福顺主观上没有自己欺骗主要目的,也不具备欺骗消费者行为,整个公司贷款运作人是原银行个人信贷科长刘金民,张福顺没有通过隐瞒房本已贷过款的事实;张福顺积极发展采取有效措施还贷,没有一个非法占有的目的,张福顺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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