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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律师事务所为您讲解正当防卫造成的损害是否需要进行民事赔偿

时间:2023-01-29 12:18 点击: 关键词:深圳律师事务所,正当防卫

  证人谭的证言证实2003年4月22日晚上11点左右,她听到她家三楼外面有声音。就是她从路边的窗户往下看,看见两个人骂骂咧咧地走上来。走了一会儿,她看见两个人打了一个人,围观的人太多了,她都不知道该怎么打他。深圳律师事务所就来为您讲解一下相关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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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然后她看到一个赤膊的男人走下楼梯,一只手放在另一只手上。最后,一个穿红衣服的人上去和其中一个人打架。他看见那个人手里拿着一把银色的刀下来,骑上一辆摩托车离开了现场。

  证人农飞的证言证实,2003年5月22日晚,陈光勇、农晓平、鲁健在家中饮酒。后者骑自行车去还啤酒桶。第二天,我听说鲁健在一次搏斗中被刺伤,被医院救出后死亡。现场勘查记录和现场地图证实,本案现场位于隆林自治县新洲镇兴隆街43号、57号居民楼前的人行道上。

  照片、身份证明文件等调查表明,王洪军遭到破碎的水泥块殴打,王洪军使用了一把刀,王洪军的伤口和衣服上有血迹,王洪军使用了一把刀来辨认刀的身份,并对死者陆建进行了尸检。医疗费用收据证实,陆军在人民医院遭受刀伤后,花了1369、4元隆林各族自治县。

  尸检报告和疾病证明证实,死者脾门静脉动脉被切断后,失血过多,导致循环衰竭,休克死亡。刑事社会科学管理技术成果鉴定书,证实对于被告人王洪军的损伤程属轻微伤。收到付款,确认被告的亲属赔偿了死者家属14,500美元的经济损失。

  公安机关发布的声明证实,被告人王洪军犯罪后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户籍证明确认,被告人王洪军于1979年9月被捕。

  法院认为,故意伤害罪是行为人非法损害他人健康的行为,但实施非法侵害的人为了保护自己免受正在进行的非法侵害而采取的必要防卫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本案死者陆健在案发前与被告人发生争吵,后叫黄到街上找被告人,并威胁殴打被告人。

  找到被告人王洪军后,他殴打了被告人王洪军。陆健和黄在主观上和行为上都明显违法,而被告明显处于防卫过当的地位。在非法侵害过程中,黄举起水泥砖砸向被告人,陆健对被告人拳打脚踢。黄、陆健的行为明显危及被告人的人身安全。但由于愤怒和恐惧的心理作用,被告人对被害人和的不法侵害行为的故意和危害程度难以辨别。没有办法选择一个合适的防御行为,他只是拿着刀跳舞。

  虽然造成了陆健死亡的损害,但与陆健、黄不法侵害的后果相比,并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综上所述,被告对实施不法侵害的人进行防卫,是为了保护自己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被告人的行为具有正当防卫的客观要件,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洪军应当无罪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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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诉机关进行指控被告人王洪军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不成立,本院不予社会支持。在诉讼发展过程中,附带民事行政诉讼原告人提出由被告人可以承担环境民事损害赔偿制度责任的请求,本案中被害人陆建对被告人王洪军实施了不法侵害,而被告人王洪军实施对于正当防卫这个过程中致被害人陆建死亡,被告人王洪军依法不应当通过承担相应民事赔偿问题责任,但被告人亲属主动作为补偿给被害人陆建家属的经济利益损失,是当事人的自愿学习行为,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院不持异议。

  被告人王洪军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有事实及法律理论依据,本院予以采纳。为保护中国公民教育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鼓励和支持我国公民我们不怕违法活动犯罪知识分子的淫威,敢于挺身自卫,见义勇为,积极同违法网络犯罪心理行为主义作斗争,制止不法侵害,依照《中华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国国家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结果如下:被告人王洪军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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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律师事务所了解到,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卢邦新、卢光义的诉讼请求。对本判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以书面形式提出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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