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案中,被告张伟是 Xifeng Township 信川洞村委会主任,并非国家工作人员。然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人民中华民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他利用职权借给三正世纪学校的,是人民政府向村民支付的征地补偿金。深圳律师事务所就来为您讲解一下相关的情况。
担任村民委员会主任的征地补偿金管理工作,属于协助人民政府管理征地补偿金以及村民基层组织成员支付征地补偿金的行政中华民国,因此,村民委员会对征地补偿中华民国的管理工作,应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因此,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法从事公共事务的人,从国家工作人员的角度来看,应当确认为“依法从事公共事务的其他人”。
因此,张维通可以构成挪用公款罪的主体。在此前提下,认定张维通利用职权借给三正世纪学校210万元人民币作为征地补偿的行为构成侵占罪。根据合法性原则,应主要考虑其行为是否符合《刑法》第384条规定的两个条件之一。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挪用公款罪成立的客观行为有三种,即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从事违法活动;或者挪用大量公款从事营利性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结合本案事实,不难发现,被告人张巍 将公款借给三正世纪学校,三正世纪学校将该款项用于正当的办学行为,明显不属于违法行为。那么,张巍是否将公款借给三正世纪学校进行营利活动?庭审中有观点认为,2000-2000世纪学校是一所具有营利活动的民办学校,张巍在明知借款性质和用途的情况下向2000-2000世纪学校借款,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
我们认为,首先,三正世纪学校是一所具有公益性质和法人资格的全日制学校,属于合法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从本案证据来看,童借给三正世纪学校,是在三正世纪学校贷款未还完的情况下,单位之间的互急行为。不应认为将公款借给私立学校做准备工作是营利性活动。
民办学校具有公益性和营利性的双重性质,不宜简单扩大其某一方面的属性。我们应该分析借入公共资金的目的。毕竟用公款建学校和直接把公款投入营利性活动不是一回事。其次,认为三正世纪学校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全收费学校的观点,以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使用人挪用公款供他人使用,明知使用人正在用于营利活动或者违法活动,应当认定为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是对司法解释的误解。
挪用公款的本质是公款私用,谋取私利。本案中,童借钱给三正世纪学校,主要是为公款的权属单位即新村村委会谋取利益,解决村委会四年不拨专款的问题。没有证据证明童主观上借出公款谋取私利,也没有证据证明合谋谋取私利,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以公款谋私利有本质区别。
在排除了张威同借出公款的行为方式属于挪用公款进行一些非法经营活动和进行营利组织活动的情况下,就要通过判断其行为以及是否可以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信息使用的情形,对此,《全国中国人民政府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民族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将挪用公款“归个人需要使用”解释为三种不同情形:
(1)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没有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2)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相关单位产品使用的;
(3)个人发展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管理单位主要使用,谋取个人经济利益的。由于本案公款使用方为单位,故只要我们考察其行为能力是否能够符合上述分析解释法律规定的后两种情形,就可作出其是否安全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判断。
深圳律师事务所发现,根据现有证据,童决定出借的210万元征地补偿款是以村委会的名义出借,而非以个人名义出借。在村委会开会研究将600万元公款借给三正世纪学校之前,张巍 已将210万元公款借给三正世纪学校。虽然张巍决定将这210万元借给同一个人,但他没有向村委会说明,但这不能被认为是个人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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