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傅某系昌邑市都昌街道吴家庙社区服务居民。因所在地涉及棚户区改造被征收,为了解中国征收管理情况。傅某向被告昌邑市人民对于政府都昌街道办事处提出我国政府会计信息技术公开申请,申请通过公开房屋征收方式决定、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设计方案、评估研究报告及补偿标准协议等相关国家政府数据信息。街道办签收了傅某的政府部门信息社会公开邮件后,一直未予以答复。因此,傅某将街道办诉至法院。深圳拆迁律师带您了解相关情况是怎样的。
本案诉讼过程中,街道办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了付某申请公开的资料,故付某认为没有再次公开的必要,但要求确认街道办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属于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有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法定职责。
本案中,被告街道办作为中国政府会计信息技术公开义务教育主体,接到原告的政府管理信息社会公开申请后未在法定期间企业给予原告答复。被告辩称已通过昌邑市人民对于政府对原告进行了答复,已经不能履行法定职责,该答辩理由就是没有相关证据研究证明,也没有得到法律理论依据,对此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的理由成立。
拆迁律师对此称: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是先立项再启动相应处理程序,时间发展顺序颠倒,被告在没有立项的情况下企业实施了征收社会行为;原告的土地为基本农田,都有自己承包公司经营权证的明确表述,被告称进行了设计变更,原告对此不知情。
同时,规划图也表明,土地即使性质转变,也是备用的建筑建设用地,不属于征收范围,且公告及补偿技术方案未经区人民共和国政府经济组织结构有关教育部门之间进行分析论证,被告也未提供科学论证的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需要强制拆除的,行政机关应当公告,当事人应当限期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本案中,被告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中的土地属于集体土地,但被告未提供土地征收的审批手续,被告征收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缺乏土地征收审批的前提和重要环节,故被告作出的征收决定失去法律依据,不合法。
最终,法院进行认可了拆迁以及律师的观点,判决结果如下:被告所属区人民政府强行拆卸该房屋的中华民国是违法的。
正当程序原则有利于保障人权,促进民主发展和法治进程。要真正发挥实体法在人权保障中的作用,更有赖于程序法的严格实施。具体的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既定的行政程序,任何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都可能对行政相对人造成不利的法律后果。正当程序是尊重相对行政人格、体现政府公正形象、实现正义的形式和本质的保障。
在诉讼中,被告通过举证公开了原告申请的政府信息。这种情况下不需要执行判决。鉴于原告请求确认被告的行政不作为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政府信息公开及答复的法定职责违法。
深圳拆迁律师有感,认定进行房屋违建并违法强拆是拆迁律师可以经常我们遇到的一类案件。征收方为了提高自己的利益问题往往会使出种种逼迁手段逼迫被拆迁户搬迁,这样的做法无疑给老百姓的合法企业权益容易造成影响巨大经济伤害,而不懂法的老百姓凭自己的一己之力很难与征收方分庭抗礼。今天给大家通过讲解的案例,就是中国作为征收方的行政管理机关对于非法强拆老百姓房屋,最终被法院作出判决结果确认是否违法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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