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违章修筑人人应当都晓得的,不少时间违章修筑是会给人们带来必定的风险,以来是必须撤除,然则总有缝隙,当局对修筑房屋进行强拆,理由通常是:违章建筑是违法的,所以他们对这类建筑进行强拆是合法的,尤其是农村房屋遇到这种情况的有很多,自己辛苦建造的房子被别人强拆了,怎么可能任凭不了了之,赔偿肯定是首选。这不苑先生就遭遇到了令他头疼的这件事。深圳拆迁律师带您了解相关情况是怎样的。
2013年1月24日苑老师办理了个别工商户业务执照,谋划范围销售轮胎。
2015年7月4日,河南省周口乡济开发区淮河路办事处城管大队作出期限撤除关照,认定苑老师所谋划的轮胎贩卖店未经无关部分同意,属于违章修筑,期限苑老师2015年7月8日前自行撤除。苑老师并无同意。在接下来时间里,大队多次制作限期拆迁通知,以同样的理由要求苑先生自行拆除,但苑先生都没有理会。
2015年8月10日,规划局在没有关照苑老师的情况下,将涉案屋宇全数逼迫撤除,得悉此事的苑老师离开撤除现场,并与撤除事情职员产生争执,阻止拆除工作,但最终无济于事。苑先生对于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强制拆除其房屋的行为感到不满和愤怒。于是找到了律师寻求帮助,并在律师的帮助下将自然资源与规划局诉至法院。
法庭上,律师称:在涉案屋宇被认定为违章修筑前,苑先生就曾经从相干部分取得了涉案屋宇的个别工商户业务执照,并对谋划地址和谋划局限作出了解释,是以,涉案屋宇是正当修筑,而非违章建筑。规划局在没有通知苑先生的情况下,对苑先生的房屋进行强制拆除,属于违法行为,对苑先生的财产造成了严重的侵害,并且至今没有对强拆事件给予任何补偿。请求规划局对苑先生的损失进行补偿。
规划局辩称:苑老师的屋宇在撤除以前始终没有获得设置装备摆设工程计划许可证,本人作出违法建筑的认定是由法律依据的,而且已经多次通知苑先生拆除违章建筑,但是他并没有理会,自己在拆迁前已经尽到了提醒义务,所以拆迁行为并没有违法。
范某则对律师说:原告作为地皮出租方,在明知地皮性子不得举行非农设置装备摆设的情况下,还将涉案地皮出租给自己,并给自己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过错均应由被告承担。委托拆迁律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原告请求:确认两边签订的《租赁土地合同》无效;补偿被强拆致使的经济损失。原告未答辩,也未提交证据。
起首,对于《租赁土地合同》效力问题。案涉用地经无关部分认定为农用地性质,而两边商定用于非农业设置装备摆设,且又未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依据相干法律规定,原、被告就涉案土地的租赁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强制性建设,则应该认定《租赁土地合同》无效。
其次,对于被告主张赔偿损失问题。本案中,涉案屋宇被行政部分逼迫撤除,是以造成的丧失属于条约无效和履行无效合同造成的损失,应该由过错方承担,双方均有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针对规划局的辩词,律师再称:全部逼迫撤除进程,并无根据《中华国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划定履行催告、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公告等法定程序,所以强制拆除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应该确认违法。
法院觉得:依据《赔偿法》构造事情职员行使权柄,有本法划定的侵占国民、法人和其余构造正当权益的情况,造成侵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而且在本案中,规划局没有履行催告等法定程序,在没有合法有效的行政决定作为强制执行的依据下,私自拆除涉案房屋,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
是以,法院支撑律师的观念,觉得天然资源和规划局没有经法定程序,对涉案房屋强制拆除的行为违法,应该对苑先生进行补偿。
深圳拆迁律师提醒大家,实践中还存在修筑性质转化的题目,这主如果且自修筑跨越同意的刻日,就会由正当修筑转变为违法修筑。如果在同意期限内被拆除,可以要求补偿,但是在批准期外拆除,存在以下两种情况时,也是可以要求赔偿的:首先,因不可抗力的因素未能在批准期限内拆除的;其次,该房屋不拆除是为了保护更大的财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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