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是一项涉及人民利益和国家利益的活动。按照法律法规,既要保护被征收人的利益不受侵害,又要保护国家利益不受损害。但在实际征收过程中,特别是在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村委会人员或相关拆迁人员往往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当得利。深圳市拆迁律师和您一起看下面案例。
近日,江苏省镇江市纪委网站通报了几起村委会挪用、占用、重复征地拆迁补偿案件。通过这些案例,希望能引以为戒。
案例一,村干部反复领取拆迁补偿、挪用、非法支出补偿备用金。
2003年,村集体企业玻璃厂濒临破产,村干部宋接手经营。由于缺乏经验和技术,玻璃厂一直在亏损。债务超过1600万。
就在宋绝望的时候,他遇到了征地拆迁。他承包的玻璃厂在拆迁范围内,赔偿金额为xx万元。此后,宋分别从专用账户获得300万元赔偿。2013年,由于区域规划调整,xx村从xx镇政府转移到街道办事处管理,村财务程序转移到街道办事处财政办公室,xx镇政府留下征地补偿专用账户。
宋某故意隐瞒有关事实,要求家属在财政部门反复领取补偿。随后,村两委得知拆迁人员担心不能及时得到补偿,于是向街道办事处申请部分资金作为备用金。这种方便群众的安排再次使宋某利用了漏洞。随后,宋某以各种名义向街道办事处财政办事处和XX村会计领取了600多万元备用金。
最后,宋擅自挪用,多次接受拆迁补偿。2021年1月,宋被开除党籍,并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审查起诉。2021年8月,宋因贪污挪用公款被法院判处15年,罚款50万元,追回违法所得700多万元。
案例二,少则一两万,多则十几万,带动单位同事集体腐败。
巧合的是,不仅村干部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寻求不当得利,还有长期从事拆迁和征地拆迁控制的人员、拆迁安置人员等。2016年至2020年,王利用职务便利,帮助他人承包项目、非法分户、非法更名、优先选房,多次收受超市购物卡267.4万元和0.5万元,酒店消费卡2万元。
看到王无视法律纪律,擅自谋取利益,其他工作人员不仅没有披露报告,而且串通起来。在房屋附属登记表上,计算装修附属补偿近万元,利用职务为他人谋取利益,伪造档案,拆除安置房。
事件曝光后,王因受贿、贪污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罚款40多万元,追缴违法所得xx万元,上缴国库。其他人也受到了不同的处理。
正如我们上面提到的,征地拆迁涉及到国家和被征用人的切身利益,因此任何人、任何单位都不能以任何形式非法占用和挪用征地拆迁补偿。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征地补偿费的收支情况,并接受监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用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和其他有关费用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征收机构、个人住房等房地产应当依法给予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个人住房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生活条件。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赔偿等费用。
此外,《土地管理法》还规定,侵占、挪用被征用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处罚。
从上述法律法规可以看出,法律明确禁止征地、挪用、占用、私人征地补偿等行为,一旦违反法律法规,其行为必须违法。在上述案件中,宋、王的行为明显违反上述法律法规,构成犯罪,最终被法院判处15年、5年、6个月监禁。
对此,提醒大家,征地拆迁关系到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在集体征地过程中,村委会或者其他拆迁人员占用、挪用、截留征地补偿的,可以先向上一级有关部门或者拨打12345举报,要求他们查处违法行为,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部门报案。
及时收集有关证据材料,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