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进行行政执法。但不是在紧急情况下。这在法律上禁止在节假日强行拆除。这些法律规定旨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因为强行取消节日会损害政府的信誉,并容易造成法律禁止的公民人身和财产损失。但是拆迁律师已经收到了法定假日夜间强制拆迁的案件,深圳律师咨询网为您讲讲有关的情况。
宋是聊城市某区某村村民。他在村西南角取得了一块集体土地(约1066平方米),并在土地上建起了约600平方米的房子,供自己和家人居住,从事雏鸡孵化的生产经营。2019年2月2日夜23时许,上述房屋被非法拆除并损坏。宋闻讯后报了警。
经公安机关调查,原告随后将方秀吉及其单位聊城市第一建筑有限公司诉至法院。根据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和最后的庭审,宋了解到是被告对原告房屋的强制拆迁。被告在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在未事先通知本人、未履行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安排施工人员夜间强行拆除原告房屋,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侵害了其合法权益。
于是经过多次询问,找到广州拆迁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要求协助代理维权。拆迁律师了解案情后,决定代理此案,开始调查取证。2020年5月11日,该案公开开庭审理。
庭审活动过程中,被告对此事辩称:原告所述根本就无事实可以依据,被告从未强拆过原告房屋,也没有委托其他任何一个单位或个人对原告房屋信息进行强拆。经被告没有了解,原告房屋系在承包土地上非法经济建设的违法企业建筑。
原告承包地因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发展用地问题需要,2018年被政府部门依法行政征收,征地补偿款已经基本依据国家补偿标准协议约定补偿到位,原告对土地被征收管理事项未依法明确提出解决任何异议。故原告的违法建筑被拆与被告无关,原告的诉求无事实和法律理论依据,依法应予驳回。
被告称因棚户区改造设计项目可以进行文化建设回迁房时征收了原告案涉土地,虽否认制度实施国家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但在被告未能及时提交数据证据研究证实案涉房屋由其他利益相关政府部门组织实施的情况下,应推定原则作为中国征收不同主体的被告区政府为强制拆除机关。
被告称原告涉案房屋为违章建筑。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即使涉案房屋为违法建筑,经有关部门认定后,也应当按照上述法律规定的程序予以拆除。被告区政府在对原告涉案房屋进行强制拆迁之前,已经履行了法定要求。
最后,法院听取了拆迁律师的一些意见。判决如下:确认被告聊城市区人民需要政府可以强制要求拆除原告宋某房屋的行为存在违法。
深圳律师咨询网认为,原告宋信芳称其案涉房屋及土地在被告公司实施的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管理范围内,用于社会建设城市棚户区回迁安置房,2019年2月2日原告房屋已被强制拆除,因被告区政府是征收企业主体,应推定该强制拆除违法行为系被告所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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