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张是一家公司的股东和董事会成员,于2011年3月1日加入该公司担任总经理。该公司于2019年2月20日召开了董事会。在会议上,张要求辞去总经理的职务,并获得了同意。2019年2月26日,公司董事会发布了《人事令》进行确认。随后,公司收回了张的办公电脑,取消了其门禁卡和微信群的权限。
张主张根据董事长的要求辞职,并不意味着解除劳动关系。张申请劳动仲裁败诉,后诉法院认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
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解除劳动合同合法,驳回张的诉讼请求。
深圳劳动法律师解读
张辞去总经理职务,经董事会同意,是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解聘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行为,与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不同。但另一方面,工人的职位直接决定了劳动关系权利义务的核心要素,如工作内容和劳动报酬;职位与劳动关系的权利义务直接相关。职位的获得、履行和处罚是判断建立、履行和终止劳动关系的重要指标。
张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明确规定,张的职位为总经理。在劳动关系存在期间,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权利义务已经具体化,与张的职位是不可分割的。在本案中,张辞去总经理职务,是对自己职务的处罚,双方承认在张辞去总经理职务前后,双方没有就张的新职位、工作内容、劳动报酬达成协议,因此双方之间没有变更或建立新的劳动合同内容,因此张辞去唯一职位(职位)行为,将不可避免地导致劳动关系的法律效力。虽然张声称辞去总经理职务仍为公司提供劳动,并声称劳动合同终止时间,但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公司安排作为工人工作,考虑到张有公司股东和董事的身份,因此法院声称不接受张,最终确定终解除劳动合同请求。
在实践中,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是双重的。他们不仅是公司的经理,而且拥有公司的经营管理权限,而且是受雇于公司并为公司提供劳动的工人。因此,在公司的日常管理过程中,应更加重视高级管理人员的终止,注意解聘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一)关于公司高管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第四十六条规定,公司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并根据经理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此外,《公司法》第六章还详细规定了公司高管的资格、义务和损害赔偿责任。
另一方面,公司高管接受公司聘用,遵守公司规章制度,获得劳动报酬,接受公司管理,为公司提供劳动,与公司形成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二)公司董事会解聘决议的效力
由于公司高管待遇远高于普通工人,解除劳动关系涉及法律风险,实践中,由于公司高管解聘劳动争议案件源源不断,主要原因是公司高管和公司根据公司法解聘高管等于解除劳动合同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公司经常认为其程序是合法的,解雇代表劳动关系的解除,高管认为公司法的解雇只是解除职位,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仍然存在。
根据上述《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董事会有权解聘经理,这是法律赋予公司董事会的权利,而《公司法》没有规定董事会解聘高管的法律原因。在目前的法律规范下,虽然董事会按照程序就解聘高管达成协议,但公司能否具有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法律效力?
作者认为,公司董事会作出的解聘决议不能直接产生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效力。如前所述,高管具有双重属性。他们不仅在公司担任一定的管理职务,符合《公司法》中高管的范围,还为公司提供劳动力。他们与公司有劳动关系,符合《劳动法》的劳动者范围,应当受《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公司解聘高管需要符合《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符合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原因,严格遵守法律解除程序。
通过比较两种性质的解聘,公司董事会发起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解聘,《公司法》仅规定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提名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总监及其报酬事项,上述条款没有规定董事会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从《公司法》的整体立法目的来看,《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经营管理和公司结构方向的规定,主要从公司的角度出发,其中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规定应属于职务规定。只要符合法律程序,程序就是合法的。这种方式实际上是一种无故解雇。相比之下,《劳动合同法》中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包括高级管理人员在内的劳动关系的有故解除限制,即只有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情况才能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因此,如果公司不能达到解除劳动关系的具体程序。深圳劳动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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