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情况
秦加入建设有限公司,主要从事项目成本核算。根据公司规定,项目组成员需要从工资中扣除一定数额作为风险抵押。自2016年至2018年以来,公司从秦工资中扣除风险抵押6万元。
2020年5月,秦某离开公司,开始了一年的艰难历程,要求公司退还风险抵押金。公司以领导换人不了解过去情况、秦某项目亏损等诸多借口拒绝退还风险抵押金。
委托人诉求
秦某委托我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退还6万元风险抵押金。
争议焦点
庭审中,公司辩称公司有明确的《风险抵押管理办法》文件,项目部主要成员需要缴纳风险抵押,必须一次性缴纳;如果一次性支付困难,公司可以从月薪中扣除应支付的金额。如果员工的项目遭受损失,风险抵押金将不予退还。
同时,公司提交了秦某签署的《风险抵押管理办法》签字单作为证据,证明秦某知道这一规定,并同意遵守相关规定。
裁定结果
经审理,仲裁裁决公司将风险抵押6万元;公司拒绝接受,起诉法院,一审结果与仲裁裁决一致。
深圳劳动法律师分析
公司收取风险抵押无非是敦促项目组收回资金,确保项目盈利,但公司将经营风险转移给劳动者显然是不合理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扣留居民身份证等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产。公司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返还给职工。
此外,公司向员工收取服装费、办公物品押金等行为,均不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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