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向公司索要双倍工资赔偿,但多次被发现重复;公司计算生活费高于法律规定,但伪装转移责任使实际金额低于法律标准。法院将如何判断这些劳动争议中的困难,劳动部门要如何处理呢,深圳劳动法律师带你看看下面的案例。
随着五一国际劳动节的临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向社会发布了2020年劳动人事纠纷十大典型案件。2020年,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劳动关系稳定受到一定影响。据报道,这些案件凸显了人民法院积极落实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用人单位健康发展的司法导向。
频繁申请不签合同?辞职后索赔两倍的工资被驳回!
朱于2019年5月加入常州一家公司从事复杂、装卸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发生争议后,朱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和拖欠工资。仲裁委员会终止审判后,朱起诉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发现,自2016年12月起,朱经常在多家民营企业申请工作,工作时间从半年到一年多不等。离职后,他多次向仲裁机构和法院提起仲裁或诉讼,理由是雇主没有与他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加班工资,索赔金额远远超过雇主的工资收入。
法院认为,朱某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恶意原则,违反了公平、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一审判决驳回了他倍工资的请求,并支持其拖欠工资的请求。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原判决。
上海交通大学凯源法学院副教授朱军表示,本案对正确理解和审慎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罚款具有重要意义。在这种情况下,朱将保护性规定异化为渔利性规定
朱军还提醒,本案的极端例外不应放大为正常状态,也提醒用人单位不要冒险忽视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停产生活费明高实低?法院判决补足工资差额!
2004年11月,张进入无锡某材料公司,从经营者到生产部主管。2019年1月初,公司通知张停产,暂时放假,等待通知。
2019年2月初,公司向张支付了1月份1094.85元的工资。张在当月中旬书面通知公司,1月份的工资应按其正常工作支付,要求公司在7天内弥补差额,公司不予理会。3月初,张收到了2月份1094.85元的工资,公司扣除了张支付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张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于2019年1月补发8633元的工资差额。仲裁委员会终审后,张起诉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认为,虽然公司于2019年1月停产放假,但属于第一个工资支付周期,视为张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工资。2019年2月,公司可按无锡最低工资标准2020元的80%即1616元支付生活费,但必须同时承担张支付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法院认为,在本案中,公司以81%的比例计算生活费,扣除社会保险费等个人缴纳部分后,实际只支付1094.85元。虽然形式上高于法律规定的80%,但实际效果是张取得的收入低于按80%计算的生活费。公司将社会保险费的负担转移给了张,这不符合法律规定。
滨湖法院一审判决公司补足工资差额4837.65元,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决。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教授沈同贤教授说,用人单位的做法与法律规定的工资法律保障精神背道而驰,不是一个负责任、诚实的用人单位的应有意义。本判决准确理解法律规定的本质,揭开用人单位法律形式的面纱,指出其违法性质。深圳劳动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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