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开始工作十天就受伤了,还在试用期,所用的也是临时工,而且没有和公司签定劳动合同,公司可不可以以双方不存在合同关系为由拒绝给予工伤赔偿?近日,广西桂平市人民法院就这一具体问题,在一起案件的审理中作了解答:用人单位自雇佣之日起,与被用人方建立劳动关系。以下是深圳工伤律师在此详细介绍。
案情
2014年9月23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一名90后男子徐某应聘到桂平市某陶瓷公司当原料车间的粉仓工人,当时双方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014年10月2日,正式上岗满十天,徐某在工作时被机器皮带绞伤,后被送到桂平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左肱骨骨折。一家陶艺公司在首次治疗住院期间,付给徐某治疗费用。自2014年10月16日出院后,徐某遵从医生的指示,于2015年10月11日再次到桂平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取出内固定物。不过,这一次住院治疗,某陶企并未再支付徐某治疗费用。
二次住院治疗后,因工伤认定和二次住院医疗费用等问题,徐某与一陶瓷公司多次协商,但均无结果。2015年11月23日,徐某向桂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其与某陶企存在劳动关系。但是,桂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却以徐某的申请超过仲裁时效为由,裁定不受理。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016年1月5日,徐某向桂平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双方劳动关系。
判决
在审理过程中,桂平法院认为,根据《劳动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在《劳动法》实施后,所有用人单位和员工都充分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相对于正式工来说,“临时工”已不复存在。2014年9月23日,原告徐某在被告公司上班,并向被告支付工资,工作期间,尽管没有与被告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但根据法律,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与原告建立劳动关系。据此,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期间,双方形成了劳动关系。
最后,根据法律,桂平法院判决原告徐某和一家陶瓷公司有劳动关系。
评析
劳工法典实施后,过去由正规工人担任的“临时工”已不复存在,所有用人单位都应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在雇主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之后,判断是否解除劳动关系,应根据双方是否达成协议,或者是否有双方同意或法定的解除条件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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