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Q和其他平台以其方便快捷的功能,被越来越多地用于签订劳动合同、履行合同等方面,有些企业通过设立微信群,不仅用于安排工作,还将工资表、医药费单等日常管理工作用到员工。有争议时,这些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诉讼证据吗?法庭怎么再次裁决?裁判的规则是什么?
未签定书面合同,如何证明与雇主存在劳动关系?前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依刘某斌提供的微信群截屏,银行流水,微信聊天截屏,医药费来源方,最终判决刘某平与刘某平有劳动关系。深圳劳动法律师为您解读案例。
未签署劳动合同时发生工伤
之前我们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一切工作都是由公司领导通过电话安排或者公司成立兴隆团队在微信中安排的。2017年5月起,刘某斌在阜康市某工程公司担任驾驶员。
今年8月,刘某斌接受公司法定代表人鲜某的指派,前往阜康市水磨沟乡润万农猕猴桃基地进行作业时,因轮胎爆炸造成刘某斌头部骨折,外伤脑损伤。
在刘某斌受伤后,鲜某同意他为公司的雇员,并安排工作人员办理刘某斌的报销事宜。此后双方发生劳动争议,2020年12月7日,刘某斌向阜康市劳动保障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裁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阜康市某工程公司对阜康市某工程有限公司不服。
本公司表示,当刘某斌受伤时,建筑工程并非公司承揽,这个项目与公司无关;当刘某斌受伤时,开铲车不属于公司,刘某斌并非被公司雇用,而刘某斌的工资也没有由公司支付,公司也没有管理刘某斌,企业规章不能适用于刘某斌。
刘某斌认为,自己的日常工作是由鲜某通过电话安排或公司组建微信工作群来安排,受了伤后,公司要求员工给他发工资,员工说公司司机没有出勤表,也有工资单,而他于2020年4月,5月通过微信发了自己的工资单,他提供的录音也可以证明鲜某承认有自己的工资;与此同时,其所提供的录音可确认鲜某同意其为公司雇员,并安排公司职员办理被告医疗费用报销事宜,医疗费用单据是员工制作通过微信发送给他,医疗费用表上显示医疗费用由公司承担,他的工资,所有医疗费用由公司的财务人员打进他的帐户。
经法院审理,阜康市某工程有限公司主张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所提供的证据均为间接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而刘某斌提供的微信截屏证据真实、有效,判决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阜康市某工程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微信证据成为关键
本案件中,劳资关系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资关系应当具备事实劳动关系条件。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招聘员工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存在以下情况,劳动关系成立,雇主和雇员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雇主依法制定的各种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工人由雇主负责劳动管理,由雇主安排的有薪工作;雇员提供的劳动是雇主工作的一部分。与此同时,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有劳动关系时,可以参照以下凭证:工资凭证或工资记录;办理各种社会保险费的记录,雇主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可以证明其身份的文件,职工填写的招工招聘申请表、报名表、招工记录、出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明等。其中,雇主为其支付工资的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劳动者填写的招用招用记录,如招用时,由雇主填写的用人单位招用《招用表》。
法院认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定劳资关系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聘的劳动者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存在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1)雇主和雇员是依法行事的,本条例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种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工人由雇主负责劳动管理,雇员为雇主安排的有薪工作;(3)雇员提供的劳动是雇主业务的一部分。
在这个案件中,刘某斌提交的公司微信群被截屏,银行流水,微信聊天截屏,医疗费用来源微信截图等证据,可证明他为阜康市某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动,受公司管理,工资由公司支付,因此,确定了阜康市某工程公司和刘某斌有劳动关系。
确保记录完整
据悉,微信作为一种新兴的网络媒体工具,它整合了电子邮件、在线聊天、博客、QQ聊天工具、网上购物、网络支付平台等功能,由于其方便,在国内使用的人非常多。对于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的微信平台上的信息,显然属于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证据范畴,由于其运用的广泛性,其作为证据出现的频率日益增加。所以,一旦涉及争议,这些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诉讼证据吗?法庭怎么再次裁决?裁判的规则是什么?
现已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进行修订,并在微信、微博等平台上正式生效。按照微信记录形成的方式,微信证据分为文字微信记录、图片微信记录、语音记录、短信记录、网络链接等。
根据以上裁决,微信聊天记录、微博、电子邮件、电子支付记录等,都属于电子证据。使用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提供原件。本发明的载体包括移动电话、电脑或其它电子设备等。当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时,要使用终端设备提供登录本人微信帐号的过程演示,聊天双方的个人信息界面,以及完整的聊天记录。
要以微信聊天记录为证据,在没有其他证据支持的情况下,应注意三点:一、必须提供原始载体;其次,要确认微信聊天的对方是案件中的对方,也就是说,要证明另一方是该微信的用户;第三,应保证原载体上的聊天记录的完整性,不得任意选取删除,不然就会对完整性提出质疑,导致证据不被采纳。深圳劳动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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