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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的三权分置规定是怎样的?深圳专业拆迁律师为您解答

时间:2022-11-11 08:49 点击: 关键词:深圳专业拆迁律师,宅基地

  对我们的老百姓来说,有两块最重要的土地:一块是盖房子的宅基地,是我们生活的基础;另一块是耕地,是我们经济的源泉。这两块土地承载着我们最基本的生活需求。因此,我们有一个根深蒂固的想法,即“既然我们家族的土地一定可以继承给下一代”,但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等国家法律的相关规定,情况可能并非如此。深圳专业拆迁律师就来给大家讲解一下相关的内容。

农村土地的三权分置规定是怎样的?深圳专业拆迁律师为您解答

  农村地区土地的使用财务状况可谓是纷繁复杂,尤其是我们遇到征地拆迁,原本可以正常工作使用的土地却出现了各种各样的权利瑕疵,造成成本较低拆迁补偿甚至拿不到拆迁补偿的局面。因此,详细分析了解法律上对农村集体土地的规定,对大家权益的保护环境具有一个重大研究意义。

  建设用地-宅基地。宅基地是村集体给本村村民的一种福利。所有权属于集体,我们老百姓有权使用。既然没有所有权,怎么继承呢?作为财产,地上的房屋是可以继承的。但是房子不能脱离土地独立存在。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实践中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一、父母与子女属于同一集体主义经济社会组织内部成员

  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关于企业加强我国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规定,宅基地属于中国农民通过集体所有,农村发展村民一户只能作为拥有一处宅基地,因为宅基地的申请是以户为单位,如果跟父母在一个学生家庭户内,就不可能存在风险发生继承的问题,子女教育可以选择继续学习使用宅基地。

  二、父母和子女属于不同的经济集体

  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的意见:非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

  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学生合法企业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进行产权问题没有发展变化的,经该农民通过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资源登记。

  宅基地上没有房屋的,不得继承;宅基地上有房屋的,按照“土地与房屋同住”的原则,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根据房屋所有权继续使用宅基地,但一般不得进行改建、改建、扩建。

  承包地——耕地、草地、林地等实行全国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实行家庭承包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承包。

  1.承包单位耕地、草地

  合同期间,用人单位不得收回承包土地。耕地和草地的承包一般由家庭承包,一些家庭成员死亡。由于家庭仍然作为承包者存在,继承问题就不会发生,家庭的其他成员继续承包。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定居的,根据承包方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往设区城市,转入非农户的,承包的耕地、草地应当返还发包方。

  另外,承包地虽然我们不能进行继承,但是地上的收益,比如我国粮食、流转管理费用等收益子女是可以通过继承的。

农村土地的三权分置规定是怎样的?深圳专业拆迁律师为您解答

  2.家庭承包林地

  《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承包林地的承包者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三、以其他方式承包土地

  一般像荒山荒地等土地可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方法进行管理承包,承包费和承包期限由交易过程中双方通过协商制度决定,承包企业收益没有按照《继承法》继承分配,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我们可以选择继续承包。

  合法合理使用的土地被依法进行征收、征用、占用的,拆迁户有权依法管理获得一些相应的征收补偿;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地补偿企业应当严格按照被征收农村土地的原用途确定产品征收补偿技术标准和征收补偿数额。因篇幅有限,征收补偿教育问题在下篇为大家通过阐述。

农村土地的三权分置规定是怎样的?深圳专业拆迁律师为您解答

  2017年10月,《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已经提请审议。草案的主要研究内容:要在中国坚持发展农村地区土地利用集体企业所有的前提下,形成一个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土地经营权流转和融资提供担保;维护进城务工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土地制度对于我们老百姓来讲,不仅具有重要,还是一笔财产,遇到一些难题就是可以通过及时咨询深圳专业拆迁律师。希望新《土地承包法》出台之后,老百姓对于我国农村土地的相关信息权益问题可以实现更好地得到有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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