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认为出国工作是一件好事,但真的是这样吗?最近,海沧法院发布了一起海外劳动争议案。深圳市劳动律师分析这个案例。
案件情况
小黄于2019年5月在厦门的一家公司工作。2019年6月中旬,公司指派小黄到柬埔寨工作,为他购买机票和动车票。那年12月,小黄带薪回国休年假15天。假期结束后,小黄没有在柬埔寨工作,也没有向公司办理书面请假手续。工资问题,小黄起诉了他的老东家。
黄晓表示,虽然厦门某公司与她有劳动关系,但公司未与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自2019年11月起拖欠工资。厦门某公司要求支付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的工资6万余元;厦门某公司支付2019年7月至2020年4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0万余元;确认她与厦门某公司的劳动关系自2020年4月起终止;厦门某公司支付其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1万余元。
被告厦门某公司辩称,小黄于2019年6月在柬埔寨A公司工作,与柬埔寨公司形成劳动关系。如有劳动争议,小黄应起诉柬埔寨A公司。
争议焦点
海沧法院认为,本案是劳动争议纠纷。双方争议的主要焦点是小黄是否与厦门某公司有事实劳动关系。
律师分析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只要劳动者具有劳动主体资格,工作属于用人单位业务的一部分,工作安排和工资由用人单位管理和控制,就可以确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劳动关系自用人之日起建立。
在本案中,根据审判中发现的事实和双方的法庭陈述,结合上述法律规定,虽然小黄没有与厦门的一家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可以确定双方已经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因此,法院一审判决厦门一家公司支付小黄2万元以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超过7万元。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上述判决结果。
是否有对外劳务合作
经营资格很重要
本案涉及中国公民出国工作的情况。根据《外国劳动合作管理条例》,外国企业、机构或者个人不得在中国招聘劳动人员出国工作。
中国境内公民在境外工作有两种合法方式:一是与取得境外劳动合作经营资格的境内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二是与取得境外劳动合作经营资格的境内企业签订境外劳动合同,境内企业按照相关程序将劳动者送往境外,劳动者与境外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境内企业为境外劳动者的生活和工作提供服务和管理。因此,劳动者被派往境外工作时,必须与取得境外劳动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签订相关合同,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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