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十天后受伤,仍在试用期内,使用临时工,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公司能否以双方无合同关系为由拒绝给予工伤赔偿?近日,广西桂平市人民法院在一起案件的审理中回答了具体问题:用人单位自雇佣之日起与被用人建立劳动关系。接下来深圳劳动纠纷律师详细介绍。
案件情况
2014年9月23日,广西省贵港市港北区一名90后男子徐申请到桂平市一家陶瓷公司担任原材料车间的粉仓工人。当时,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014年10月2日,徐正式工作了10天。徐在工作时被机器皮带绞伤,然后被送往桂平市人民医院住院,诊断为左肱骨骨折。陶瓷公司在第一次住院治疗期间支付了徐的治疗费用。自2014年10月16日出院以来,徐在2015年10月11日再次按照医生的指示到桂平市人民医院住院,取出固定物。然而,在这次住院治疗中,一家陶瓷企业没有支付徐的治疗费用。
二次住院后,由于工伤鉴定和二次住院医疗费用,徐多次与陶瓷公司协商,但均无结果。2015年11月23日,徐向桂平劳动人事纠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其与陶瓷企业的劳动关系。然而,桂平劳动人事纠纷仲裁委员会以徐的申请超过仲裁时效为由不接受裁决。为维护其合法权益,2016年1月5日,徐向桂平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双方的劳动关系。
法院裁决
在审判过程中,桂平法院认为,根据《劳动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劳动法实施后,所有用人单位和员工都充分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临时工不再存在于正式工人之前。2014年9月23日,原告徐在被告公司工作,并向被告支付工资。在工作期间,虽然没有与被告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自雇佣之日起与原告建立劳动关系。因此,原告在被告工作期间形成了劳动关系。
最后,根据法律,桂平法院裁定原告徐与陶瓷公司有劳动关系。
评析
《劳动法典》实施后,过去常规工人担任的临时工已不复存在。所有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全面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后,根据双方是否达成协议或者双方是否同意或者法定终止条件,判断劳动关系是否终止。深圳劳动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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