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一年的努力工作,老板发放的年终奖金自然不会对单位员工不好。然而,如果同事们得到了单位的红包,只有你是空的,你会怎么做?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员工向公司索要年终奖金的劳动报酬纠纷案件。法院从法律的角度明确表示,年终奖金也应同工同酬。下面深圳劳动纠纷律师为您分析这个劳动报酬纠纷案件。
案件情况
宋先生于2014年6月加入苏州一家公司担任工程师。春节快到了,公司对每位员工进行了年终绩效考核。宋先生的考核结果是B等,所以他期待着尽快发放年终奖金,许多人买了一些年货回家孝敬父母。
果然,几天后,公司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发布了一份通知,上面写着:对2014年年终绩效奖金的发放做出以下说明:2014年年终绩效奖金的发放对象为2014年12月31日前到职,发放日仍在职服务的非零职员工,参照年度个人目标实现绩效和职能表现,按2014年服务日比例计算发放,发放日期为2015年2月11日。
然而,几天后,该公司的其他同事都获得了年终奖金,但宋先生没有得到左右奖金。甚至他周围的同事也获得了一些奖金,这让宋先生非常沮丧。宋先生认为自己完全符合年终奖金的发放条件,于2015年6月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诉法院要求公司支付年终奖金。
裁决结果
在审判中,公司认为年终奖金的发放属于公司的自治内容,是公司对员工的额外奖励,不需要强制发放,不能适用同工同酬的原则。此外,年终奖金本身并不直接与年终绩效考核有关,公司根据每个员工的具体情况发放年终奖金,没有固定的计算标准。公司有权决定是否在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后支付年终奖金,也有权根据每个员工的具体情况决定支付金额,无需设计固定的计算标准,因此认为宋先生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
最后,经法官多次调解,公司向宋先生支付了6000元的迟到年终奖金,案件以原告撤诉告终。
律师分析
年终奖金应遵循同工同酬的原则。
法官表示,年终奖金的发放确实不是用人单位的法律义务,用人单位可以在综合考虑单位的年度效益和劳动者的年度表现后,独立决定是否发放,并设计相应的具体方案。
用人单位决定发放年终奖金并制定发放计划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规定,年终奖金属于奖金中的生产奖金,计入工资范围。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工资分配应当按照劳动分配的原则实施同工同酬,因此年终奖金也应当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公平公正地实施。公司以公告的形式明确了年终奖金的发放计划,根据计划,宋先生符合年终奖金的发放要求,但现公司未向其发放,也未能作出合理的解释和证据,应当补发当年的年终奖金。
法官表示,为了自身的良好经营和发展,大多数企业将通过发放年终奖金来满足相关的利益需求。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确定年终奖金的,双方因劳动者是否符合年终奖金的条件和金额而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年终奖金的上述事项承担举证责任。
此外,虽然年终奖金是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的奖励,但用人单位没有权随意变更。如果企业确实有需求,他们应该与劳动者协商变更,而不是以货币以外的形式发放,如大米、食用油和网络虚拟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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