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与用人企业单位未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进行非法克扣工资,劳动者应如何有效保障学生自己的合法权益呢?下面我们根据需要一个问题案例分析阐述如下要点:劳动社会关系和雇佣关系的区别、可获赔偿所依据的法条以及更加注重保全证据的重要性。深圳律师咨询网为您讲讲有关的情况。
一、案情简述
2018年3月,张某被杨招入一家公司,从事司机工作。双方没有签订书面雇佣合同,只是口头协议,张某第一个月的工资是4000元,后一个月的工资是4200元。2018年7月,张离开了一家付给他9800元薪水的公司。
“自从我加入一家公司以来,我一直努力工作。某公司不仅不与我签订劳动合同,还拒不支付加班工资,违规克扣工资,拒不支付赔偿金。a公司应该给我双倍的工资,加班费和赔偿金。」张说道
2018年8月,张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其工资、高温补贴和赔偿金等共计6万余元。但该仲裁委裁决驳回了张某的全部仲裁申请。张某不服该仲裁裁决,以某公司为被告向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将案件立案后,由于案件的结果可能与杨有合法利益关系,因此通知杨作为第三方参与诉讼。
二、双方陈述
原告张某声称:他被招聘到某公司后,公司通过法定主义代表人龚某(系杨某的丈夫)、公司的另一名员工股东(系杨某的弟弟)还有杨某一直指派他做工作。杨某在公司主要负责数据仓库进行管理会计工作。
被告公司辩称,原告张某是被第三方杨某招募的。张某为杨工作,工资由杨支付,与一家公司没有任何关系。杨不是一家公司的员工和股东,也不负责一家公司的仓库管理。
第三人杨某陈述称:2018年3月,她招聘作为原告张某到自己的仓库做驾驶员,张某的工资也由她发放。张某上班工作期间我们没有一个固定的上下班需要时间,每次进行送货方式都是她通知和指派。她和某公司员工没有其他任何社会关系,张某驾驶的车辆是她和龚某的共同管理财产,不属于中国某公司。
三、法院判决
张某与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而张某与杨某之间存在雇佣关系
考虑到以下情况:
1、张某、杨某提供的微信记录截图反映,龚某、杨某的弟弟作为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有指派张某送货的行为。
2、客户刷卡付款后,POS 机的签名显示商家是某一家公司
3、某公司的两个股东与杨有特殊关系。
4、某公司通过法定代表人龚某在通话录音中陈述“毕竟对于我们国家也是学生付了员工工资的喽”、“你说不来就不来,搞得那几天我们自己都不可以知道该怎么弄”
法院认定原告与被告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根据《人民法院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判定原告公司与被告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但未与原告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自受雇之日起一个月以上一年以内,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中华民国工资的两倍。经计算,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被告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0天内,向原告张某支付工资、加班费32770、12元,并支付热力补贴300元; 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四、法官说法
本案的争议在于张某是与杨某有雇佣关系,还是与某公司有劳动关系。劳动关系与劳动关系的主要区别如下:劳动关系中的用工主体仅限于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工人通常是达到法定工作年龄且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自然人。
雇佣劳动关系管理主体范围进行较为广泛,主体企业没有一个特别的限制。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学生之间均可形成雇佣关系。
深圳律师咨询网提醒大家,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着不平等的从属关系。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领导、管理、指挥和监督。在雇佣关系中,雇主与雇员之间不存在从属关系,雇员相对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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