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小七于2014年11月1日加入某物流公司(下称公司),签订了一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月薪7500元。2016年4月,王小七从总务经理调整到冷链中心主任,经调整后,工资标准从每月7500元调整到每月3000元,王小七从五月二十五日开始工作,从五月二十六日开始,就没有再来公司上班。深圳劳动律师为您解读。
8月25日,该公司寄给王小七一份工作通知,通知内容如下:王小七同志:从2016年5月26日到2016年8月25日,您连续缺勤达65天,按照劳动法和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您严重违反了公司劳动纪律,在接到通知后3天内,请您到单位报到上班,或者提供其他材料和旷工期间合法、有效的理由,到期后,按有关规定与您解除劳动合同,并有权进一步追究相关责任。这份快件没有妥当,因为拒绝退回。十一月二十五日,公司在《青岛日报》发表了《通知》,内容如下:王小七同志:请您于本公告见报之日起15天内到公司办理离职相关手续,逾期不办理,将按公司有关规定处理。十二月六日,公司委托王小七对王小七的身份证地址进行实地探访,没有发现王小七。
2017年1月4日,公司做出解除王小七旷工合同的决定,并载明:王小七,男,2008年8月进入港口,现为公司冷链中心协检员。从2016年5月26日缺勤到现在,已经有150多天没有上班了,在这期间,公司多次打电话或发短信给公司,并且在2016年8月25日寄去上班通知书,劝他回单位报到上班,但王小七电话没有接,短信也没有回复,拒收快递。2016年12月6日,公司派人根据其劳动合同和身份证登记地址进行走访,结果发现该人并未找到。考虑到上述情况,经公司工会、职代会审议通过,决定解除劳动合同,予以严肃处理。2017年1月4日,公司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了对王小七旷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一月十二日,公司做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报告书”,解除了与王小七的劳动关系,解除原因为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解除时间为2017年1月12日。
三月一日,王小七以公司为被告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非法解除劳动合同27万元,仲裁委员会不予支持。王小七不服,提出起诉。深圳劳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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