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伙迟到3次被公司罚款3000元
去年10月,小程在招聘网站上看到了合肥子任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一条招聘信息。于是就去应聘,“他当时给我面试的时候,就说四千八的底薪,加上两百的满勤。”小程在当年10月10日就到公司办理了入职。公司怕员工迟到,就规定迟到一次罚1000元。
因为接受不了每天都加班,到了十二月三号,小程选择了离职。按照公司规定,月底会把11月份的工资结算给小程。
小程说,当时发的就是四千八的底薪,然后加上销售的提成。一共是五千多一点,再扣掉他三次迟到的钱,也就是扣了三千块钱,最后发了2017元。
原因是小陈十一月份家里有事,其中有三天早上上班迟到了。“每次最多迟到一个小时左右。” 因迟到被扣3000块钱,他认为这个罚款缺乏依据,无法接受,于是向当地媒体爆料。
公司股东让上门采访记者“滚蛋”
安徽经视的记者就前往小程所在公司采访,不料,公司负责人一见面就让记者“滚蛋”。
随后,这位公司常务副总许总开始了对记者的灵魂拷问:你是哪个电视台?哪个栏目?哪个频道?有备案吗?领导是谁?
在记者出示了记者证后,这位许总依然拒绝和记者沟通:你现在只是证明你是记者,但是你不能证明你做这档栏目。你不要拿这个话筒,因为你拿这个话筒你不一定就能证明你在做这档栏目。
劳动监察部门介入
1月6日,安徽经视对此事进行了直播报道,现场还有其他员工反映公司拖欠了他们的工资。随后,合肥市劳动监察部门赶到该公司介入调查。
在此过程中,之前骂记者的许总主动接受了记者采访。他表示,希望这件事可以“回归到本身”。而不是“对于那些不好的引导上面去”。
公司另一位股东表示,许总是一个性格比较急躁的人,但他并不是一个坏人。
随后这位股东现场鞠躬向记者道歉。
劳动者迟到,用人单位能否进行罚款?
法律赋予了用人单位在组织生产、经营活动中,与劳动者共同协商构建内部管理制度的权利,但是这种权利应当在法律的框架范围内行使。罚款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国营单位对劳动者的经济处罚权,已经随着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的废止而丧失了法律基础。因此,目前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罚款的任何规章制度均属无效制度。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以及《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随意扣除劳动者工资。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北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但是,目前在江苏省和深圳市的地方性法规中仍有关于企业罚款权的依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12条规定:“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被用人单位扣除当月部分工资的,用人单位扣除劳动者当月工资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应发工资的20%,扣除后的剩余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按照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的违纪经济处罚费用,可以从员工工资中扣减,扣减后的余额不得低于最低工资。”从上述条文中我们可以看出,在江苏、深圳地区,若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扣除当月工资。
用人单位怎么对员工进行经济性处罚?迟到罚款被要求返还,经济性处罚到底如何实施?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要实施经济性处罚,可以通过绩效考核的方式在工资结构上加以调整,通过企业的规章制度固定下来。如劳动者出现违反制度的行为,用人单位可以通过降低绩效评分的方式扣减工资。
深圳劳动纠纷律师分析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一)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二)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三)法院判决、 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四)法律、 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深圳劳动纠纷律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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