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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劳动律师谈工人起诉发包如何认定?

时间:2021-12-20 15:02 点击: 关键词:深圳劳动律师,工地施工纠纷

  案例简介

  2013年7月12日,县政府与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了《幼儿园整体搬迁建设项目(全额预付款建设-回购)合同》和《幼儿园整体搬迁建设项目合作协议》,同意将涉及的项目承包给公司建设。吴是公司项目部的经理,作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签订了上述合同。协议。县教育局根据县政府的安排,对所涉项目的建设相关事项进行监督管理。
 

  2013年7月18日,吴某、杨某(甲方)与罗某(乙方)签订合作协议。支付协议约定的合作方式为:本项目由乙方施工,乙方按甲方与县政府签订的协议全面执行项目施工任务,乙方完成项目投资。
 

  罗某在签订分包合同后购买了仪器。聘请技术管理人员进入现场进行施工和管理。罗某在接受分包后,将土壤回填(包装土壤。运输土壤。回填)和其他劳。土方回填中的土石等材料由罗某购买。在施工过程中,公司项目部与施工方签订的《机械台班计价协议》、《临时道路施工协议》、《补偿协议》、《农村公路修复协议》、《填土现场腐殖土清除协议》、《清土拆除协议》等协议原件由罗某持有并签字。土方回填等零星工程涉及的工程中间验收计量签证表原件由罗某持有。
 

  2014年1月19日,罗某将施工仪器和办公用品移交公司某项目部。罗某持有《教育局民族小学、幼儿园搬迁土方回填等零星工程竣工结算书》要求结算,未能支付工程款。然后涉及诉讼。案件经过一审、二审,最后由最高人民法院再审。
 

深圳劳动律师谈工人起诉发包如何认定?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1)公司支付罗某项目的元和利息;(2)驳回原告罗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结束后,罗某一。公司拒绝接受,并分别向省级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1)撤销一审判决;(2)驳回罗的诉讼请求。判决结束后,罗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判决:(1)撤销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2)维持某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深圳劳动律师解读】

  本案涉及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实际施工人的身份识别,表明实际施工人的身份识别在司法实践中相当复杂。罗与公司签订分包合同,可以提供证据证明,组织罗二级劳务施工,购买回填施工所需的施工材料,持有相关施工材料等,因此,罗具有实际施工人身份,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的主体资格。
 

  实际施工人是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实际施工中应充分履行合同的人,形成实际的权利义务关系。鉴定结合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综合审查,即是否签订书面合同;项目是否投资。包括购买材料。支付工人工资;施工过程中是否组织人员进行施工管理;是否以自己的名义。下游承包商结算等。
 

  进一步分析:实际施工人是与名义承包商相对应的概念。分包商是区分有效合同施工人创造的概念,而不是传统民事法律和民事诉讼法中固有的法律概念。实际施工人可以理解为在无效合同条件下实际完成相对独立的单一计算的工程施工主体,并通过筹集资金。组织人员机械进入现场施工,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与业主合作。关联单位。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要表现为:附属于其他施工企业或者借用其他施工企业资质并组织人员。实际机械施工的民事主体;分包、分包、非法分包等活动中最终实际施工的民事主体。具体包括转包合同的转包人。非法分包合同的承包人。借用合格施工企业与他人签订施工合同的承包商。
 

  深圳劳动律师结合本案及其料进一步总结,认为实际施工人员应具备以下特点:
 

  1.实际履行承包人义务(包括整体和部分)的人;
 

  2.与发包人无直接或名义合同关系的人;
 

  3.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包括分包、非法分包、关联三种情形;
 

  4.实际施工人员与其签订分包合同。非法分包合同的承包人或具有贷款资质的施工企业之间没有劳动人事关系或劳动关系。
 

  在实践中,对实际施工人员身份的审查是一项细致的法律工作。根据当前个人和同事的实践经验和其他参考资料,总结如下:
 

  1.审查施工合同的有效性是否为无效合同;是否存在分包、非法分包、关联等违法行为。
 

  2.检查是否参与分包合同或分包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是内部承包关系还是实际施工人员;施工主体与上承包商之间是否存在劳动人事关系,项目施工所需的财产和资金是否由施工主体独立承担。只有否认内部承包关系,施工主体才能被认定为实际施工人员。
 

  3.检查实际施工行为是否真实,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件、装饰材料等材料,租赁塔吊、压路机、钢模板、紧固件、脚手架等机械设备。农民工工资是否由实际施工人员支付;这些材料是确定实际施工人员身份的重要证据。
 

  4.检查是否向合同对方支付管理费,综合判断项目是否投入资金,是否编制、签字确认、提交相关竣工结算资料等文件。
 

  5.检查施工过程中实际施工人程中是否组建现场项目管理团队对施工现场进行施工管理,实际施工人员是否代表施工单位,并在图纸会议记录、现场例会记录、收据、工程签证表等书面文件上签字,审查谁持有和控制相关施工资料,原件是否掌握在实际施工人员手中,这些证据是否存在,可以确认项目的主体是否为实际施工人员。
 

  6.审查项目资金的方向。有实际施工人的,发包人可以向承包人支付项目资金,扣除管理费用后向实际施工人支付项目资金;也可以以承包人的名义开立账户,由实际施工人控制,发包人将项目资金转入账户。
 

  7.审查项目价格结算。工程竣工验收后,实际施工人员往往与发包人结算工程价格,结合工程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减、材料价差等可调节因素。
 

  综上所述,实际施工人实际上是一种事实身份,而不是法律身份;实际施工人的身份是工程施工的事实,不履行有效合同,应结合合同的实际履行。施工的实际控制权。施工过程中的相关数据等因素。深圳劳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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