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广电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有线网络发展有限公司、扬州广电传媒集团(总台)江都广播电视台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扬州中院于2021年5月14日作出(2021)苏10民终第1102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深圳劳动律师就来告诉您相关的情况是怎样的。
法院认为: 第一,原 SIMA 广播电视台承认张某因工受伤,并自愿同意支付相关赔偿金,根据工伤处理情况反映了双方的意图,因此,即使张某没有获得工伤证明,他仍有权根据与原用人单位的事故处理协议要求赔偿32、8万元及相应的利息。
第二,原司马光电站虽然在注销前是事业单位法人,但在改制过程中已经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由承继单位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故原司马光电站应履行的工伤赔偿责任,由其继承人承担。网络公司与江都电视台关于改制过程中出资额、出资方式、债务承担的约定是双方的内部协议,对张某佳不具有约束力。
第三,江都电视台可以作为原嘶马广电站的举办一个单位,在其注销之前我们并未尽到管理相关法律义务妥善解决处理能力各项社会遗留一些问题,如督促其成立清算组,对单位的财产及债权债务风险进行比较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及债权债务清单,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等。
需要在其未经清算的情况下能够直接同意注销,就此,由于江都电视台怠于履行清算义务人责任,造成原嘶马广电站债权人张某甲的合法权益方面受到严重损害,其作为一种清算义务人应当积极承担提供相应经济责任。
体制改革是许多企事业单位为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而改变原有的资本结构、组织形式、管理模式或制度的过程。在此期间将会导致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裁员、退休、买断服务年限和新旧主体责任等一系列法律问题。本案是改革过程中事业单位自认工伤赔偿责任引起的纠纷。
法律上有几个值得探讨的问题:没有一个有资格的主体在法定时限内向行政部门申请确定工伤,但雇主承认该工人为工伤,并与该工人达成了自愿赔偿协议。如何确定协议的有效性?工人可以根据协议要求权利吗?
在用人单位改制过程中,登记注销前形成的债务由谁承担?原用人单位与改制单位之间的内部协议对法定债权人是否当然具有约束力?机构法人在撤销前未依法进行清算的,清算义务人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工伤赔偿协议又称工伤私了协议、工伤和解协议等,是指在没有发生工伤事故后,工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可以自行协商或在第三方主持下,就工伤赔偿待遇管理问题私下达成的协议。
工伤赔偿协议技术作为国际私法领域中得到解决我国工伤事故赔偿这一问题研究最主要的方式,能否在以社会工伤保险公司制度为主要方法解决生活方式的公法领域中适用,在司法实践中我们仍在发展存在一些不同文化认识。
要判断工伤赔偿协议的效力,首先我们需要进行明确其性质。目前我国大部分研究学者可以认为,在劳动教育法律相关关系的建立、履行、终止等过程中,用人部门单位与劳动者并非中国处于一个完全没有平等的法律主体地位,但是从形式上看,双方通过签订工伤待遇赔偿协议时,一般情形下体现了劳资双方在“平等自愿”条件下所达成的合意,符合国家民事合同管理意思自治的一般主要特征。
深圳劳动律师认为,学生由于这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地位实质上不平等,且工伤职工在签订合作协议时的自由市场选择度极低,因此对于工伤赔偿协议属于一种特殊的民事合同,不仅自己需要根据适用民法上的意思自治精神,同时也需要提供必要的干预以保护弱势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伤赔偿协议具体应该怎么写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