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劳动法律师解答遭遇工伤后一般要写一份工伤赔偿协议,那么这份协议应该怎么写?工伤认定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一、工伤赔偿协议怎么写?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着公平合理、协商一致的原则,就乙方与甲方因工伤支付一次性工伤补偿金、医疗补助金、残疾就业补助金达成以下协议:
1.甲方于_______________
2.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后,甲方重新安排乙方开电梯。
3.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后,乙方无权向甲方提出任何其他经济要求;
4.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后,乙方自愿放弃工伤赔偿仲裁和诉讼权。
5.甲乙双方都知道协议的法律含义,双方完全自愿签订协议。
6.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最新工伤残疾赔偿标准。
1.职工因工致残被认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保持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工伤保险基金按残疾等级支付一次性残疾补贴。标准为:一级残疾为24个月工资,二级残疾为22个月工资,三级残疾为20个月工资,四级残疾为18个月工资;
(2)工伤保险基金每月支付残疾津贴,标准为:一级残疾为90%,二级残疾为85%,三级残疾为80%,四级残疾为75%。残疾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止发放残疾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残疾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认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用人单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础,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员工因工致残被认定为五级。六级残疾,享受以下待遇:
(1)按伤残等级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16个月,六级伤残14个月;
(2)与用人单保持劳动关系,用人单应安排适当的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用人单应当按月发放残疾津贴。标准为:五级残疾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残疾为本人工资的60%,用人单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残疾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应当补足差额。
深圳劳动法律师根据工伤职工本人的建议,职工可以终止或终止与雇主的劳动关系,雇主应当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贴和残疾就业补贴。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员工因工致残被认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按伤残等级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贴,标准为:7级伤残12个月,8级伤残10个月,9级伤残8个月,10级伤残6个月;
(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自行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和残疾就业补助。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三、工伤认定应注意的问题。
是否有工伤,是否工伤赔偿和工伤赔偿诉讼的关键问题。因此,工伤赔偿诉讼必须以符合法定程序的工伤认定为前提。根据实践经验,人民法院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提起工伤赔偿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劳动行政部门出具的工伤鉴定意见,法院不能接受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同时,深圳劳动法律师应当提醒当事人向劳动安全行政部门申请工伤鉴定。当事人申请工伤鉴定后,劳动安全行政部门不予受理的,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就工伤鉴定问题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负责工伤认定的机构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其他部门,如法院、医院、鉴定机构或者发生工伤事故的单位,无权进行工伤认定。这决定了工伤认定是一种行政行为。因此,认定工伤的机构不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法院不得接受当事人工伤赔偿诉讼。
3.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当事人的伤害已被认定为工伤的,当事人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的,法院应当受理。至于是否认定为工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工伤程序是否合法,不是民事诉讼中审查的问题。被告在民事诉讼中提出工伤认定程序不合法的,法院应当告知被告在民事诉讼中提起行政诉讼,不能直接解决。由于工伤认定问题属于行政行为,当事人对行政行为不满意,只能提起行政诉讼,不能在民事诉讼中提起。当事人一方在民事诉讼中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结果将直接影响民事诉讼的,应当暂停民事诉讼。深圳劳动法律师讲行政诉讼结束后,根据行政诉讼的判决结果,决定是否恢复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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