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2月18日,春节假期的最后一天,大部分外出休假或回老家的上班族都集中精力返程,在返程途中意外受伤的情况也很常见。深圳工伤律师为您分析下面案例。
所以,问题来了:在假期的最后一天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不是我的主要责任,可以认定工伤吗?
案例情况
程是原告咸宁万力钢结构有限公司赤壁公司的员工,从事焊接工作,通常吃,住在公司。2015年9月30日下午,公司安排了一个假期,10月3日上午上班,程在假期当天回到崇阳县的家。10月2日中午,程从家里骑摩托车回到赤壁,准备在10月3日工作。13时50分左右,程在崇阳天城鹿门铺村××路段与汽车相撞,导致程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程不负责任。
赤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首先作出了《赤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伤认定决定》(2016)31号,认为程的交通事故发生在10月2日中午,0月2日中午,公司的工作时间为10月3日上午。事件发生时间不合理,决定不认定程的死亡或视为工伤。后来,程的家人起诉。法院认为,程在合理的工作时间和路线上发生了交通事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认定工伤的决定不当,并撤销了《工伤认定决定》。2017年2月27日,经重新调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了《赤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2017)12号,认定程因工伤受伤。原告提起了行政诉讼。
案件争议焦点
程从崇阳县家骑摩托车到赤壁是否是合理的上下班路线。
法院认为
原告对2017年10月2日中午13时50分左右从家骑摩托车到赤壁的事实没有异议。但原告认为,程在公司要求的工作时间前一天10月2日返回赤壁并不是在合理的工作时间内。法院认为,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原告要求员工在10月3日下午1点工作,中午食堂安排中餐,10月2日午饭后骑摩托车从崇阳县石龙村四组返回赤壁市,准备10月3日工作,旅行路线合理,虽然工作时间根据个人意愿提前一天,但返回赤壁市的目的是工作,应认定在合理时间内,而不仅仅是10月3日上午机械认定为合理时间。综上所述,赤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赤壁社会工伤认定(2017)《工伤认定》(2017)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法律法律证据正确,程序合法。因此,法院不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因此,判决驳回原告咸宁万力钢结构有限公司赤壁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工伤认定的时间标准应当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合理理解。
首先,必须明确的是,只有受到非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才能认定为工伤,而非主要责任的认定是基于有关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件或人民法院的有效裁决。
其次,上下班途中的相关要素也要明确,即只有员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与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才能视为上下班途中。只有满足这些条件,才能公平、合理、有效地保护员工的相关工伤保险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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