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情况
2018年7月9日,令狐冲被指派从肇庆到怀集县培训新员工。工作时间为凌晨5点到上午10点。工作任务是培训新员工。购买和分发食物。令狐冲晚饭后在第三人租来的房子里休息,第二天凌晨4点50分被发现猝死。2018年9月28日,肇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了2018年286日《不确定工伤决定》,认定令狐冲为兴隆公司员工。2018年7月10日,令狐冲猝死不是工伤或视为工伤。原告任英英拒绝接受肇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不确定工伤决定》,并于2018年12月6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审理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员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工伤:(一)故意犯罪;(二)醉酒或者吸毒;(三)自残或者自杀。以上三种情况消除工伤的条件。
令狐冲没有《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三种不确定工伤的情况;
其次,被告声称本案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的规定。第五条第二款:员工外出工作或者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会议与个人活动无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认定为工伤,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在这种情况下,法院认为,从本案中发现的事实来看,令狐冲在第三人租来的房子里吃饭睡觉,没有相关证据证明他是否从事其他活动,也没有证据证明令狐冲在个人活动中受伤。令狐冲继续在租来的房子里休息,休息时突然死亡。
医疗机构诊断为猝死,猝死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参加个人活动受伤死亡,但应当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
在规定的情况下,无法确定被告的上述理由。因公开会议参加工伤认定的个人活动不影响单位:(1)在工作时间和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间内无效死亡。此外,当被告不确定工伤鉴定时,令狐冲于2018年7月9日被派往怀集县配送点。仅凭第三人总经理郑X的笔记本记录和第三人员工施X的证明,没有调查核实令狐冲是长期工作还是因公外出。
综上所述,被告肇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确定工伤决定》主要事实不明确,证据不足。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1。2018年9月28日,被告肇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2018年286确定工伤决定》;2.被告肇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当自本判决法律效力之日起60日内重新申请原告张秋静的工伤鉴定。
深圳工伤律师说法
工伤是指因工作原因造成的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猝死是一种突然的疾病死亡,而不是工伤。非工作时间和岗位猝死不视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工伤的分类主要包括工伤、工伤、工伤或者工伤。其中,工伤主要包括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造成的事故伤害,以及在工作场所前后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或者结束性工作造成的事故伤害。被视为工伤的,主要包括在工作时间和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以及在抢险救灾中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情况。不得视为工伤,主要包括在工作时间和岗位上故意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故意死亡。深圳工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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