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岁的杨临时受雇,为该市的一家公司建造了一个自行车棚,在上班的路上意外摔倒。当事企业以老杨受雇于班长为由拒绝赔偿。近日,市裕安法院裁定,当事企业承担赔偿87万余元,是六安临时就业史上最高的工伤赔偿案件。深圳工伤律师为您带来这个案例。
案例简介
2011年7月10日上午6时40分左右,杨骑着电动车到公司建了一个自行车棚,在公司门口不远处摔倒,受了重伤。杨受伤为颈椎骨折、颈脊髓损伤伴完全瘫痪等。杨的伤被司法鉴定为一级残疾,完全依赖护理。
法院裁决
庭审中,安徽A管业有限公司认为,杨某是劳务市场雇佣的临时杂工,在上班路上受伤;杨某受雇于班长李某,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因此没有劳动关系,拒绝赔偿。
法院认为,杨是被告公司的临时员工,由公司支付工资。虽然他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被告之间的就业关系很清楚。原告年满63岁,伤残赔偿年限按17年计算。被告安徽A管理有限公司依法赔偿原告杨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食品补贴、营养费、伤残赔偿、鉴定费、交通费、精神损害赔偿总额879738.72元。据法官介绍,本案是六安临时就业史上最高的工伤赔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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