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职者在采访厨师时受伤,单位表示没有安排工作,但没有提交证据,法院认为是工伤。深圳工伤律师带你看看这个案件。
案件介绍
2016年7月1日,应某物业公司经理刘的邀请,王来到该公司采访厨师。
面试当天,王在厨房做饭时,由于不熟悉厨房机械设备,操作不当,导致爆炸事故,王被烧伤。双方未就工伤赔偿协商,王申请劳动仲裁确认双方有劳动关系,然后要求工伤赔偿,被驳回。王起诉了法院。
在审判中,王告诉房地产公司,他邀请了一名面试厨师,并安排在面试通过后的同一天工作。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建立,在工作过程中受伤,属于工伤。该公司辩称,王当天来面试,面试内容是在厨房炒几道菜,双方没有建立劳动关系或劳动关系。双方都有争议。
案件分析
在面试过程中受伤是否属于工伤?需要根据综合因素来判断。
法院认为,王受伤的地在公司办公室,可以确定王接受公司的劳动管理,提供劳动公司的业务部分,公司称王面试,面试内容之一是尝试炒几道菜,没有安排工作,但没有证据,法院不接受。
两审法院都裁定公司与王有劳动关系
第一,建立劳动关系的条件
原劳动部关于建立劳动关系的通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建立劳动关系:(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由用人单位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报酬劳动。
根据这一规定,当三个要素同时实现时,就建立了劳动关系。在大多数确认劳动关系的案件中,一般没有太大的争议,可以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来判断。
第二,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特殊情况下是否建立劳动关系的举证责任
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劳动者主张确认劳动关系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但在特殊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由于事故伤害发生在面试当天,双方没有周期性、定期工资支付、考勤管理、社会保险支付等客观因素,王不能要求对双方持续稳定的关系承担举证责任。王在为公司提供劳动的过程中受伤了。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声称双方只是面试,双方的劳动关系尚未建立,公司有举证责任。现在公司没有提供证据,应该承担不利后果。法院接受了王的主张,没有不当行为。
第三,王受伤符合工伤鉴定规定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法》,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不仅是工伤认定的前提,也是工伤认定的一般原则。只有少数情况下,双方之间没有劳动关系,如关联、合同等。
在这种情况下,王受伤适用于工伤鉴定的一般原则。《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工伤:(1)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受伤。王受伤完全符合本规定。根据上述规定,法院认定王与公司有劳动关系,王属于工伤,公司应当依法承担工伤责任。深圳工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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