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17年8月11日,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法官杨文峰一如往常地将卷宗带回家。因为工作繁重,通常要回家加班。工作到凌晨杨文峰,第二天早晨六点左右起床,继续整理档案资料,写案件判决。七点,他在上洗手间时突然晕倒,被送往医院。很遗憾,那天救援无效死亡。
杨文峰的妻子雷新宇向河北省廊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鉴定。
京津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客观事实认定困难,理由是刘文峰加班时是否发病;杨文峰昏倒家中厕所,声称不在工作。
雷新宇拒不接受,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认定撤销工伤决定,依法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初审法院认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款,员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患病或在48小时内无效死亡,视为工伤。
这一条款中所规定的工作更加强调工作与职务无关,而是工作责任和任务。员工在家加班,为单位的利益,属于上述工时及工种;同样,为了单位的利益,如果他们将工作带回家,占用个人时间继续工作,又因突发疾病死亡,其权利应得到保护。
这就是说,能不能认定为工伤,要看发病期间是否在家加班。初审法院最终裁定,被告人不认定工伤的主要证据不足,应依法撤销。
京津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不予受理,上诉。第二审法院认为,对杨文峰在家工作中突然死亡的情况,应充分考虑工作量、难度等多方面因素。劳动保障局不承认关于工伤的主要证据不足,应依法予以撤销。
2018年6月27日,二审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深圳劳动法专业律师分析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有七种工伤情形:
(一)由于工作原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遭受意外伤害;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从事准备工作或结束工作,遭受意外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由于执行任务而遭受意外伤害,如暴力;
(四)职业病;
(五)由于工作原因受伤或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交通事故、城市轨道交通事故、旅客渡船、火车意外上下班时受伤;
(七)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应认定为工伤的情况。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有三种情况被认为是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岗位上,因病死亡或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
(二)在维护国家利益、公益活动中受伤害的,如抢险救灾;
(三) 原在部队服役的职工,因战争、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明书,到用人单位后又复发。 深圳劳动法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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