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2016年7月14日,被告王代表其父母与原告小明和房屋经纪公司签订了房屋销售合同,房屋价格112万元。由于银行贷款尚未偿还,所涉及的房屋设置了抵押贷款。合同规定,被告王的父母应在2016年7月25日前偿还银行贷款,并终止抵押贷款登记。原告应于2016年7月14日支付2万元的定金,并在2016年8月1日前支付34万元的首付款,余额在办理房屋产权转让手续后支付银行抵押贷款。同时,签字人还应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6年7月14日向被告支付20000.00元的定金,被告出具了收据。但被告王的父母未能在2016年7月25日办理抵押手续,原告也没有在2016年7月16日至2016日提出房价格。
判决结果
1.原告小明和被告王代表父母和房屋经纪公司签订了《房屋销售合同》终止。
2.被告王的父母将原告小明的定金返还2万元。
3.被告王某及其父母赔偿原告小明经济损失6.44万元。
深圳房产合同律师解读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本案原告小明与被告王代表其父母和房屋经纪公司签订的房屋销售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图,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充分履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行为人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终止代理权后,仍实施代理行为。如果对方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代理行为是有效的。被告王与父母有特殊的亲属关系,原告小明有充分的理由相信他有权代表出售房屋,见代理。
原告小明在房屋经纪公司工作人员的陪同下,两次到被告处查看涉案房屋时,被告及其父母都在场,当时并未表示反对,可见他知道涉案房屋的销售情况并同意。原告小明的购房行为是善意的,如果被告认为是恶意购房,举证责任在被告。涉案房屋确实有抵押,但设定抵押的房屋销售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同签订无过错,被告已承诺将贷款归还终止抵押登记,因此不能成为不履行合同的理由。
根据合同规定,被告应先将银行贷款归还终止抵押,然后原告才能交付首付。因此被告不办理终止抵押,原告可以拒绝支付首付,原告不存在违约。而被告王某的父母则明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中约定的签字人也应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因此被告王某也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如果原告不履行合同义务,被告将向被告支付更多的损失,原告将被告拒绝履行合同。
综上所述,本案纠纷的发生实际上是当地房价的突然上涨,三名被告因价格问题拒绝履行合同而后悔。原告的诉讼证据充分,请求合理合法,应当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坚持诚信,遵守承诺。
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对质量、价格、报酬、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不明确的,可以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规定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终止合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不履行主要债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继续履行,并采取补偿措施或者作出赔偿措施。另一方可以选择上述违约定金。
房价上涨导致二手住房交易纠纷大幅增加。卖方因房价上涨而违约,影响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不利于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也不利于社会诚信的建设。在二手住房交易中,合同应明确网上签约时间,消除抵押、资金托管、户籍迁移、违约金等问题,防止纠纷的发生。深圳房产合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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