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化是每个现代国家发展的必由之路,房屋土地征用是促进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改善人民生活条件和生活环境的重要手段。然而,在房屋和土地的征收中,有时会出现一些负面的社会问题,如非法强制拆迁、暴力拆迁、威胁拆迁、低价拆迁等。甚至由拆迁工作造成的流血事件、群体性伤人事件在近几年也时有发生,这在一定程度上激化了社会主义矛盾,造成了拆迁户的利益受损,也与国家发展实施拆迁管理政策的初衷相悖。深圳律师咨询网分析说,导致拆迁户在征收管理过程中处于劣势地位,无法获得一个合理补偿的主要影响因素之一就是双方的信息不对等。深圳拆专业拆迁律师今天就为大家简单讲述一下自己在经手此类案件时,着重注意的地方。
拆迁律师介入后首先要进行的一个国家法律环境调查分析程序,就是申请人民政府信息技术公开,目的主要就是要先拿到维权的依据,再通过复议或者其他诉讼的追责行为,让拆迁户的谈判筹码不断增加,扭转其所面临的弱势局面,化被动为主动,借助相关法律的规定和律师对规定的理解和运用,帮助拆迁户取得平等的话语权,从而可以拿到一个公平科学合理的拆迁补偿。
那么在信息披露的收集过程中又需要注意哪些事项呢?
一、向谁申请信息公开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民可以申请信息公开的主体包括: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政府部门。政府制作的信息由制作部门公开,政府在行政活动中获取的信息由获取该信息的部门公开。
二、申请进行信息公开的内容要求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拟披露政府信息内容的描述;拟披露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三、公开信息回复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申请人向政府申请披露的行政机关收到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答复。
行政部门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征得政府信息披露机构负责人的同意,并通知申请人,最长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然而在社会实践中,往往“上有国家政策环境下有对策”,个别行政管理机关频频在法律的边缘疯狂试探。不少律师在申请相关信息技术公开时就经常遇到问题这种情况:只告诉你说材料不完整,却不告知我们应当如何补正,滥用职权反反复复要求申请人更改、补充。
如何处理这种情况呢?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指导和澄清,并通知申请人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改正,说明需要改正的事项及合理的改正时限。
如果行政机关多次要求我们补充材料,建议拆迁户不要再浪费时间和行政机关玩这种来回博弈,可以直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其上级机关提起复议,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知己知彼,百战百胜”,体现了信息在的重要性,在征收管理过程中,拆迁户往往都是处于这样一个信息不对等的被动局面,深圳律师咨询网提醒大家,这种情况让律师介入到案件里,律师可以利用其丰富的办案工作经验来获得自己想要的信息,可以为拆迁户以后的维权奠定一个坚定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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