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的房子被拆除了,孩子有权提起诉讼吗?深圳房屋拆迁律师为你通过下面案例分析。
案件情况
李先生是河南省周口市一个村庄的村民。他一直和父母住在一起。他的父母在村里有一所面积超过100平方米的房子。2019年5月,当地管理委员会发布了《房屋征收公告》,李先生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虽然评估公司向李先生的家人发布了房屋补偿评估报告,但李先生的家人没有与管理委员会达成书面安置补偿协议。后来,管理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强制拆除李先生的房屋,拆除时未登记保存。
李先生拒绝接受管理委员会实施的上述强制拆迁,然后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理判决,法院确认管理委员会强制拆迁李先生的房屋,维护李先生的合法权益。
本案主要有以下争议焦点
第一,李先生是否具备本案主体资格,是否超过起诉期限。李先生和他的父母住在一起,这表明他们是村民。作为成年家庭成员,李先生可以代表该家庭对管理委员会实施的房屋强制拆迁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未通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不得超过一年。
本案被告强制拆迁是事实,应适用上述一年的起诉期限。2019年5月25日强制拆迁,2020年5月25日起诉不超过上述规定的起诉期限。
第二,是否存在强制拆迁问题。管理委员会表示,李先生的房子是在他同意自愿拆除的情况下拆除的,而不是强制拆除的。但管理委员会未提供与李先生家属达成的书面安置补偿协议,也未提供李先生家属交付房屋同意拆除的书面意见。即使李先生的家人主动腾空房子,也不能表明李先生自愿拆除房子,因此管理委员会表示没有强制拆除的事实依据。
第三,强制拆迁的合法性。李先生的房屋所在地为集体土地。没有证据证明该地区已经国务院或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也没有证据证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该地区实施了具体征用。管理委员会未经集体土地批准,作出征用房屋的决定是违法的。行政机关无权强制拆除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或者集体土地。
原《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阻碍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在本案中,管理委员会未依法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未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也未与李先生的家人达成安置补偿协议,直接组织强制拆除李先生的房屋,未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登记保存李先生的房屋物品。因此,强制拆迁超出了权力,程序是非法的。由于这种行为是一种事实,不可撤销的内容,因此应予以确认。
通过以上案例,我们可以了解到,由于我国农村实行一户一宅政策,即一户只能拥有一个宅基地,宅基地的使用权属于家庭下的所有家庭成员。以父母名义登记的,后续房屋非法拆除的,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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