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装修好搬进去了,但是10年后我莫名其妙地收到了限期拆除通知书,上面写着房子是违章建筑,要求限期拆除。你看起来对这种情况很无助吗?我们的一个当事人也遇到了这样的问题。深圳拆迁律师带您了解相关情况是怎样的。
一、案件详情
刘女士在北京的一个村庄里有一所旧房子。由于房屋年久失修,损坏严重,已不能满足正常居住需求。她向村委会提交了建房申请,经村委会同意后,于2010年重新建房。2011年11月25日,她获得了由镇和村庄建设规划部门签发的《建造宅基地临时许可证》,并注明老房子已按计划拆除和装修。新房建好,刘女士一家在庆功宴后就搬进来了。但谁能想到,住了10年,装修好的房子被认定为违法。
2020年9月11日,镇政府决定在最后期限前拆除这座建筑,打破了刘女士平静的生活。镇政府认为,刘女士重建的192平方米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违反了《北京城乡规划条例》第29条的规定,属于非法建筑,她还被命令在2020年9月14日17时前自行拆除该建筑物。
然而,还在刘女士困惑我们自己生活居住10年的“有证”房屋建筑为何进行违法问题之际,镇政府工作就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于9月15日组织管理人员可以强制拆除了刘女士的房屋。看着企业毁于一旦的房屋,年迈的刘女士心痛难掩。随后刘女士及其患者家属能够找到当地镇政府,但镇政府称房子是违建,其是执法环境行为。
无奈之下,刘女士和她的家人决定通过法律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经过一番筛选,刘女士的家人最终在北京找到了一家律师事务所,希望律师能够通过行政诉讼帮助她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刘女士的家人由一名律师代理,该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在规定期限内撤销镇政府2020年9月11日关于拆迁的决定。
二、庭审
庭审中,被告镇政府辩称,第一,被告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本案中,被拆迁房屋位于被告辖区内,被告有权对该违法建筑进行处理,故被告的行政执法主体是合格的。原告的违法建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本案查明,2010年下半年期间,原告改建的192平方米建筑未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该建筑属于违法建筑。综上,被告限期拆除上述房屋的决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理程序合法,事实认定清楚。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针对被告的辩护论点,律师指出
虽然本案被告的乡镇政府是人民中华民国的乡镇政府,但它有法定责任在其管辖范围内禁止非法建设,并制止和调查非法建设村庄。然而,根据《人民中华民国行政程序法》第三十四条,被告对所犯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证据和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证据或者无正当理由不提供证据的,视为没有相应的证据。在本案中,被告镇政府认为原告刘女士涉嫌非法建房,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但被告镇政府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刘女士所在房屋涉嫌非法建房,在限期拆除决定应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依据。
原告刘女士要求撤销被告镇政府提起的“限期拆迁决定”诉讼,法院应予支持。但是,由于涉案房屋已经被拆除,在拆除期限内撤销该房屋的决定没有实际意义,因此,被告镇政府在拆除期限内作出的拆除决定应当被认定为违法。
四、判决结果
律师制度对于我们镇政府进行违法点的精准分析把握,帮助刘女士一家捍卫住了社会正义。最终导致法院可以判决:确认被告镇人民需要政府于2020年9月11日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违法。
收到限期拆除决定书并不意味着当事人没有救济手段和权利。政府在下达限期拆除决定后自行强行拆除房屋也是违法的。所以律师提醒大家,收到限期拆除通知,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利!
房子是普通人居住和定居的地方。面对强拆,多方容易情绪化,以暴制暴,进而引发肢体冲突。归根结底,这是政府机关违法强拆造成的。
深圳拆迁律师提醒大家,正当程序原则应作为判断行政执法机关强拆违法建筑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依据之一,是依法监督行政行为的有效手段,是防止行政权力滥用的法律制约机制,也是依法行政的法治原则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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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违章建筑之名行违法强拆之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