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地区土地进行流转,又称为中国土地承包企业经营权流转,是指通过自己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没有其他工作方式流转。随着研究我国经济城镇化发展进程的加快,为建设而进行的征收管理工作也相应技术快速有效推进,不可避免地会征收企业已经流转的土地,当流转后的土地遇上征收,征收补偿款的归属就成为一个值得我们关注的问题。今天深圳拆迁补偿标准网带大家来看一下,几种方法主要的流转市场情形下征收补偿款的分配。
一、征收土地补偿款的分配管理原则
依据《土地资源管理法》等法律制度规定,农村承包地征收补偿问题主要可以分为四大类:
1.土地补偿费;
2.安置补助费;
3.青苗补偿费;
4.其他城市地上以及附着物补偿费。
上述四大类费用的分配企业应当严格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不管是哪种方式流转,只要土地权属性质没有改变,土地补偿费的权属就不应该改变。因此,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土地补偿费始终属于集体经济组织。
安置补助费是对失去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补偿。因此,流转后的土地使用者能否获得安置补助,主要取决于流转后的土地使用者是否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地上以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管理归属于一个地上其他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不管是原土地进行承包企业经营者,还是可以流转后的土地使用人,谁是自己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人,补偿款就该属于谁。
二、不同流通方式下的补偿分配
(一)转包
土地转包是指承包方在一定期限内将土地的全部或者部分承包经营权流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民进行农业生产经营的流转形式。
由于承包地被转包后,是由同一企业集体主义经济社会组织的其他地区农户接包,因此:
1.接收人可以享受安置补助费;
2.承包人新建或者向分包人购买的其他地面附着物,其他地面附着物的补偿由承包人承担。
(二)出租
承包地的出租,是指承包一方将全部信息或者其他部分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的期限出租给他人从事中国农业发展生产方式经营。
与分包不同,租赁一般是租赁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个人或组织,所以:
1.对于企业安置补助费,如果承租人是本集体主义经济社会组织内部成员,则承租人之间可以通过享有安置补助费,否则承租人不得享有安置补助费;
2.其他附件为承租人新建或者承租人向出租人购买的,当地其他附件的赔偿由承租人承担。
(三)互换
承包地的互换,是指承包方之间为方便农业企业生产技术或者各取所需,对属于自己同一集体主义经济发展组织内的承包地进行分析相互交换,即将彼此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进行数据交换。
由于土地交换双方原有的合同权利和义务也在交换后交换,交换双方和发包方在交换的土地上重新建立了各自的合同关系,从而:
1.安置生活补助费,由互换后的新实际工程承包方进行所有;
2.青苗补偿费归新的实际承包人所有,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在交接清楚的情况下归新的实际承包人所有。
(四)转让
承包土地转让是指缔约一方拥有稳定的非农业就业收入或者其他经济来源,经发包方同意,通过缔约一方向发包方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由其他农民进行农业生产经营。
由于没有经过我们这种技术转让行为,“新接手”的农户将承担自己原有农户的土地承包企业经营管理合同权利义务,原土地承包关系随之终止,因此:
1.安置生活补助费,由“新接手”的农户可以享有;
2.青苗补偿费及转让后的其他城市地上以及附着物的补偿费,应当实现归属于“新接手”的农户。
(五)入股
承包地入股是指为发展农业经济,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自愿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股权形式联合起来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经营,或者采用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权,入股组建股份公司或合作社,再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由于这种形式,原承包关系没有发生变化,组建的股份有限公司或合作社没有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存在转让效力。因此:
1.安置生活补助费由原承包人可以享有;
2.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上述公司或合作社所有。
此外,深圳拆迁补偿标准网温馨提示,农村土地流转是民事主体之间平等的行为,在流转时应签订相应的流转协议。在实践中,如果征收补偿金的分配存在另一种协议,则应由协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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