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房屋拆迁,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是一个谨慎的问题。 得到合理的拆迁补偿,有一个稳定的住宅是每一个拆迁户最热切的期望。因此,签订合法有效的赔偿协议至关重要。 但也有不少拆迁安置户,经过多次协商、洽谈,最终与征地方签订了令人满意的拆迁补偿协议,却迟迟得不到补偿,此时怎么办?深圳法律咨询网带大家从一个典型的案例看起:
2012年6月,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政府作出了《房屋征收决定书》,天、江二人的商品房属于征收范围。 一年后,两人与征地办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选择了产权交易补偿方式,同意由密山征地办负责两人背对背商品房的建设,并支付房屋差价。 但密山市征收办未按协议约定建造房屋结构,已建成的房屋不能作为非住宅使用,因此二人提起行政诉讼。 请求密山市征收办公室赔偿房屋损失及房屋差价。
法院认为,双方企业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合法进行有效,密山市征收办的行为能力构成违约,但因回迁房屋已竣工,征收办在事实上已不能没有履行合同双方之间约定的义务,因此对于判决密山市征收办赔偿两人被征收管理房屋损失及房屋差价款,并支付以及相应的利息。
《行政程序法》第十二条第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不按照协议履行或者非法变更、撤销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属于行政诉讼范围。
被拆迁户已与征收方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但征收方未依法履行或者未按照协议履行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那么,签订合法有效的拆迁补偿协议就显得尤为重要。
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需要注意自己哪些内容呢?深圳法律咨询网总结了一下几点内容,供大家参考:
一、协议由谁签署?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被拆迁户应当与市、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主体应当是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的部门。
二、这种发展情况,不要进行签字!
拆迁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征收集体土地需要经过规划征地公告、征求村民意见、实地调查登记、国务院或省政府审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程序。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需要经过市县政府决定、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征收调查登记、房屋价值评估等程序。如果没有看到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等文件,拆迁户完全有理由拒绝签字!
三、协议应该包含哪些内容?
空白协议、口头承诺就像是“糖衣炮弹”,拆迁户相信了这些“甜言蜜语”而签下空白协议,就会面临协议内容被更改的局面。拆迁补偿标准协议应当包含明确、完整的内容。其中社会主要问题包括拆迁户的基本信息、被征收房屋的具体实际情况、房屋使用价值、补偿方式、安置费和过渡费、违约行为责任等。如果是企业资金补偿,需要约定好具体项目金额、支付方式、支付完成日期等。如果是产权置换,需要写明安置房的位置、面积、楼层、何时办理产权证、交房日期等。
四、签了字后应当需要注意什么?
拆迁户应坚持与征地方当面签署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双方应同时签署并盖章,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后,保留原签署协议,保护其权利。 同时,协议的完成并不意味着拆迁户今后可以好好休息,在紧急情况下,应注意收集当事人未履行协议内容的证据。 发现催收方未在约定期限内履行或未按约定履行的,应当及时主张自身权益。
综上,是深圳法律咨询网为大家总结的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拆迁户应当着重注意的几项内容。当然,在实际的拆迁工作进行过程中,签订补偿安置协议遭遇困境时,可及时求助律师,依托律师专业的背景,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得到合理的拆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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