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老人被狗绳绊倒摔死”事件再次引起社会各界对养狗伤人事件的关注。
法律实务中,因“狗咬人”“撞狗”等情形发生诉讼的案例并不少见,而今天深圳龙岗刑事律师讲解的案例却是:狗狗长得太可怕了。
浙江省诸暨的周女士经过邻家时,被邻家附近的藏獒吓得倒了出了车祸,最终因伤到法院,要求邻居为此承担赔偿责任。
那只狗不咬,却使人害怕
周女士 于2015年8月22日下午16时从自己家里骑着一辆电动车到菜园里摘菜,经过同村丁某家时,遇到了丁某和他养的藏獒。
由于藏獒确实高大凶猛,周女士见顿生惊恐,于是便向丁某请求,希望其能看管这只狗,或将狗带回家中。
但是丁某却拒绝了周女士的要求,并且自信地说:“你只要自己开就行,我的狗不会咬人的。”无能为力的周女士只好壮着胆子继续向前行驶,刚要经过藏獒附近,藏獒突然转身朝周女士方向走去。
周女士见藏獒靠近自己,越来越害怕,慌乱中想要躲开,但是过于紧张使身体失去平衡,驾车撞到旁边一面墙,从辆车上跌落受伤,在送医院治疗后,经诊断为颈髓损伤,高位截瘫,颅脑损伤及其他疾病,根据受伤情况确定为一级伤残。
之后,周女士因为和丁某协商无果而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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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裁决
周女士意外事件与藏獒的危险有因果关系。
藏獒是一种体型较大、长相比较凶猛的狗,一般来说关在笼子里都会让人心生畏惧,何况放养在外。
本案件藏獒损害行为不能仅限于扑、抓、咬等攻击行为或吠叫、狗、狗等威胁声形,而藏獒本身存在的危险,与当时不受限制的措施相结合,已经足够令人畏惧,只是让周女士误开汽车后从车里掉下来,因此被告人丁某放任藏獒在道路上无拘无束地游荡,与原告周女士受伤存在因果关系。
但是由于周女士在这次事故之前,已经意识到了藏獒的危险,但是还得从藏獒旁边骑过去,而且对于骑车本身也没有采取一定的安全防护措施,所以对此也应该承担部分责任。
初审时,诸暨市人民法院裁定:被告丁某需要赔偿原告周女士全部经济损失100多万元。
日前,二审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提示
请把狗绳牵好
《民法通则》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者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由被侵权者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平时,我们常会在公共场合发现,不系犬链,不受饲养者或管理人牵着,突然窜出,撞上行人或车辆而造成人员伤亡的情况。审理实践中,针对此类情形,动物饲养者或管理人应当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不过,法官在此提醒,如果明知道动物有危害,或者已经看到警告标志,就会去偷、逗、扔东西等等,那就算是受伤了,对自己的“冒险”行为负责。
裁判员最后提醒:不管是意外还是有意,请饲养者一定要好好照顾自己的宠物,减少伤害发生。深圳龙岗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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