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情况
梁一直从事软件开发。2015年,他加入了北京的一家公司。由于公司的主要业务是承担客户公司的软件开发项目,梁在加入公司后不久就被派往朝阳区的客户公司从事软件开发和更新。
梁对客户公司的工作非常满意,因为工作量不大,工作地点离家很近,步行10分钟。
然而,2020年6月,由于朝阳区客户公司的财务问题和运营方向调整,7月1日软件开发项目将完全停止,梁在客户公司的职位也将消失。
随后,公司通知梁7月到海淀区另一家客户公司,继续从事软件开发工作,但梁听说海淀区新职位,有些不愿意接受,说他考虑,借口一些私人事务,如工作结束(朝阳区客户公司),需要请半个月假。
公司批准梁休假,并通知梁休假后,按时向海淀区客户公司报告。
梁在假期与公司沟通,希望公司能派自己到一家更近的客户公司工作,但当时公司不符合梁的要求,沟通没有取得进展。
休假结束后,梁没有如期向海淀区的客户公司报到。公司立即联系梁,并告知明天不能按时报到,视为旷工。
在这一点上,梁不得不摊牌,公司安排到海淀区客户公司工作,属于变更属于劳动合同,根据法律规定,应与员工协商,但不同意公司安排,未达成协商,不会到海淀区公司报告。
最后,梁没有向海淀区的客户公司报告,所以公司在5天后通知梁,根据公司考勤管理制度的规定,梁的旷工构成了严重的纪律,从现在起终止了劳动合同。
仲裁结果
梁认为,公司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未与自己协商,其行为不构成旷工,公司应支付非法终止赔偿。
经审理,仲裁委员会驳回了梁的仲裁请求。
深圳劳动仲裁律师分析
从法律上讲,工人的工作需要保持一致性和预期性,不能随意改变。即使需要调动,也必须有必要性、合理性和合法性。
在这种情况下,梁和公司同意朝阳区项目岗位的消失,这是客观事实。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安排梁向新岗位报告是合理的,也是必要的。
其次,梁的工作地点虽然从朝阳区改为海淀区,但仍属于北京市。这种通勤距离在北京上班族中很常见,对员工的工作和生活影响不大。
最后,公司的规章制度内容和制定程序合法,已向梁公布,对梁具有约束力。梁拒绝向新岗位报告的行为构成旷工,公司以严重违纪解雇是可以理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