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王在一家海鲜制品公司工作了一年多,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007年9月,双方协商终止劳动合同,签订终止协议。协议只有几句话:公司一次向王支付5000元,包括工资、经济补偿等所有费用,双方的劳动关系终止。此外,双方没有其他劳动争议。离开后,王的一位朋友告诉他,如果他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他将得到双倍的工资。根据王的原工资水平,双倍工资至少超过4万元。
王一听,就去原公司索赔。原公司认为双方的争议已经解决,不同意给钱。王提出了劳动争议仲裁。在审判过程中,公司承认王在公司工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与此同时,公司提出了协议,认为王已经得到了赔偿,双方的所有争议都得到了解决,包括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争议。所以公司没有理由再次赔偿王。王认为,当他签订协议时,他不知道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是支付双倍工资,所以这个协议显然是不公平的。
裁判结果
仲裁裁定终止协议有效。根据协议的有关规定,双方无争议,即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争议已解决。因此,王不得向公司要求赔偿。
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律义务,劳动者不得以放弃权利的形式免除用人单位的义务。但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赔偿(即双倍工资),双方在终止劳动关系时可以就赔偿事项达成协议。在本案中,王与公司就终止劳动关系达成协议,签订终止协议,一次性支付5000元,双方无其他劳动争议。因此,王的请求不再得到支持。
从劳动者的角度来看,在签订协议时,应咨询相关专业人员,了解其权利,并在此基础上权衡是否签订协议。否则,一旦签字,后悔就太晚了。不了解法律规定不构成违约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