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因疫情被隔离在家中,同时被裁员,引发劳动争议。近日,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判决公司赔偿员工9万余元。深圳专业劳动律师为你分析这个案例。
案例情况
胡是山东省青岛市一家汽车销售公司的销售人员。他于2016年入职。三年合同期满后,他续签了三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0年3月,胡因疫情被隔离在家中,并收到公司发布的部门撤销公告和终止通知。同年5月15日,公司关闭胡的相关工作账户,邮寄劳动合同终止证明。
胡说:当公司终止合同时,我仍然被隔离在家里。他们既没有向工会解释情况,也没有合理解释。我无法理解。
2020年5月,胡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和工资,仲裁裁决支持胡的部分请求。后来,胡向萧山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赔偿金。合同期内未支付年假工资的两个月差旅补贴约12.6万元。
我们解除与胡的劳动关系是基于经济裁员的合法解除。我们按要求提前30天通知胡,胡无权要求赔偿。。在审判过程中,公司认为每月支付的差旅补贴是对差旅费的报销,不属于工资;由于疫情,公司推迟了复工。在此期间,休假可首先抵消胡的未休年假天数。
法院裁决
萧山法院表示,用人单位在裁员前未向工会或全体员工解释情况,听取意见,未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终止程序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隔离期间终止劳动合同,也违反了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冠病毒感染肺炎的通知。因此,用人单位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应当依法支付非法终止赔偿金。
关于差旅费和非年假工资,法院认为,用人单位每月支付的3000元差旅费是固定的现金补贴,不是报销款,应计入工资总额。此外,被告用人单位在疫情期间未就年假扣除与工人协商一致,因此在疫情期间不能扣除年假。此外,企业在经济裁员时,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具体裁员人数、民主程序、报告流程和裁员时间,否则将构成非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后果。
萧山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公司非法终止劳动合同,并判决该公司支付胡非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019年和2020年的年假工资和差旅补贴超过9万元。公司拒绝接受,并向杭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杭州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上诉,并维持了原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