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哺乳期安排夜班,辞职能要求经济补偿吗?深圳劳动仲裁律师为您带来下面案例。
顾女士在苏州一家公司的一家商店担任副经理。根据合同,日常工作采用10:00至22:00的最后一次休息制度。怀孕后,即使在怀孕后期,她仍然加班到凌晨。
产假结束后,公司将其调到另一家商店,并通知哺乳期仍需晚班。经过多次沟通被拒绝后,顾女士发出了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但当她收到公司颁发的辞职证明时,她发现辞职的原因被写为因个人原因终止劳动合同,导致她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
谈判失败后,顾女士申请劳动仲裁。因拒绝接受仲裁结果,她向姑苏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被告公司辩称,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劳动者提出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原告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国家对女职工采取特殊保护政策,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用人单位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哺乳期女职工夜间加班,即使按照国家法律支付相应的加班费,仍属于违法行为。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规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终止劳动合同。第四十六条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根据上述情况,女职工有权依法终止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关系,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一审判决后,被告提出上诉。二审调解结案,调解金额与一审判决金额一致。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每天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休息时间。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原则上应当安排女职工在原岗位工作。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应当与女职工协商解决。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还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延长或者安排夜班。深圳劳动仲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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