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介绍
今年五月,倪某申请到一家电子科技公司的销售职位。录用前,倪某接受为期5天的岗位培训,并承诺培训结束后将与倪某签订劳动合同。受训后,倪某要求与公司签定劳动合同,但公司以未结成劳资关系为由拒绝了倪某在培训期间的工资。倪某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因此请求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培训期间的工资待遇。仲裁委员会调查审理后作出裁定,该电子科技公司支付倪某培训期间工资919.54元。
深圳劳动纠纷律师点评
劳动关系的确立不是以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为准。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从被雇佣之日起,就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所谓的“用工”,就是雇主实际开始使用劳动者的劳动力。即,双方确定劳动关系的时间点为雇佣日,而非签订劳动合同之日。
此案中,尽管该电子科技公司争辩说,所谓的培训只是让倪某提前了解企业文化、产品知识和相关商业知识,然后再决定是否聘用。而实际上,这次培训是由电子科技公司人力资源部统一组织的,其内容是学习产品知识、业务知识,以及组织考试,同时制定考务流程。倪某已经接受公司的指挥管理,双方都具备了对员工人身的实际雇佣能力。第二,参加与岗位相关的职业技能培训是一项权利和义务,也是为了更好地理解工作的性质,工作流程等等,是为了完成一项工作任务,应该被视为雇主雇佣行为的一部分。所以,岗前培训也应该被看作是雇员的雇佣。
实务上,有的用人单位在岗前培训上强行割裂了岗位,认为培训并非上岗,没有实际开展工作,并且在培训过程中拒绝支付工人的有关待遇。这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侵犯,也是违法行为。岗前培训是指由雇主委派的劳动者参加,即使未参加正式劳动,也应被视为劳动者雇佣。深圳劳动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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