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另一起案件出现在判决文件的网上,引起了作者的注意。员工因刑事犯罪被处罚两年半。在此期间,由于联合部门的老板隐瞒了受到处罚的事实,雇主没有发现他们像往常一样享受公司的工资和福利。出狱后,他正常工作了7年,直到被报告,公司才发现他受到了惩罚。该公司终止了他的劳动合同,并收回了他在服刑期间获得的工资和奖金,共计50万元。
法律解释
首先,很明显,在公司发现他因违反刑法而被判刑后,终止劳动合同是合法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款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有权终止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其次,用人单位在服刑期间追回劳动者总工资福利50万元,是否属于劳动争议。这一点也相对明确,因为该人在服刑两年期间没有提供劳动,在此期间与用人单位不属于劳动关系。因此,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的范围。用人单位以不当得利为由提起诉讼是合适的。参照《辽宁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劳动者被判处拘役以上刑罚,或者依法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限制人身自由的,用人单位在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支付工资。
第三,关于诉讼时效的争议。劳动者主张被刑事拘留后,应当通知用人单位直属领导小组组长,主张用人单位知道,并以此为由提起诉讼时效辩护。法院发现,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直属领导没有报告员工受到刑事处罚的事实。雇主实际上知道,事实是,自2019年2月15日起,该案件没有通过诉讼时效。
案例简介
2013年6月28日,国家电网大连供电公司员工傅因涉嫌组织淫秽表演被江苏警方刑事拘留。经案件审理,他最终被判处两年零六个月监禁。在此期间,被告自被刑事拘留以来一直没有通知工作单位。被告在刑满释放后自行到工作单位工作。在此期间,被告负责人找到了被告,了解了相关情况。2019年1月5日,原告纪检部门在核实其下属单位普兰店分公司相关问题线索时,收到反映被告问题的线索。2019年2月15日,当原告核实被告时,被告承认被追究刑事责任。2019年5月5日,原告通知终止劳动合同,决定自2019年5月31日起终止与被告傅的劳动合同。该通知于2019年5月28日送达被告,被告拒绝签署劳动合同。然后,用人单位拒绝接受仲裁
争议焦点
案件的两个焦点是,第一,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第二,诉讼时效是否通过。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的,损失人有权要求其返还不当利益。具体而言,在本案中,根据权利义务平等的原则,原告在服刑期间未向原告履行劳动义务,不得享受相应的报酬,包括工资、奖金、保险和各种福利待遇。原告向被告支付的应付工资、奖金、取暖费和原告为被告支付的相关费用属于被告的不当利益。因此,本案的原因应为不当得利纠纷,相应的资金应由被告返还。
争议焦点2:《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三年。根据一审法院发现的事实,原告知道被告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时间为2019年2月15日,即被告向原告承认的时间自当日起未达到诉讼时效。一审法院不接受被告对诉讼时效的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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