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职要求加薪一倍
2009年2月9日,杨某受聘入澧县氮金有限公司物业科工作,同年3月任副科长。很快,公司发生了股权变更,杨某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公司多方挽留无果,杨某于当年7月30日正式离职,双方劳动关系结束。
王某被雇用期间,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受雇期间每月工资1600元。2009年12月,杨某以公司对其合法权益的侵犯为由,向澧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澧县氮金有限责任公司给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和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其辩称,没有与杨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非公司主观恶意,公司不应承担双倍工资这一惩罚性责任。刘某主动辞职,公司多次挽留,此种由劳动者先行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2010年1月,澧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仲裁中认定,杨某与公司的劳动关系自雇佣之日起成立,根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公司未与之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自雇佣之日起1个月内的第二天起,本公司应向杨某支付其2倍工资。据此,支持杨某不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请求。王某在公司挽留下仍执意离职,自动解除劳动关系,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因此不能支持其提出的经济赔偿请求。在此基础上,裁决澧县氮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杨某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7543元。湘乡氮金有限责任公司对仲裁裁决不服,于2010年2月5日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公司不需向法院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7543元。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赔付
法庭审理认为,杨某与公司的劳动关系自雇佣之日起就已成立,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0条,已经确立的劳动关系,如果没有同时签署书面劳动合同,则应在雇佣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另外,《劳动合同法》第82条还规定,用人单位在1个月内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在1年以内,每个月应该给工人付2倍工资。法庭遂依法判决决澧县氮金有限公司支付给杨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7543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因未签订劳动合同而主张双倍工资的情形已经成为劳动争议的焦点。法律实务中,劳动者提出的申请基本合理,索赔双倍工资的请求一般可以由仲裁委员会或法院予以支持。
不签署劳动合同,要求双倍工资的最长期限为11个月。一般而言,雇佣关系开始时,双倍工资的开始时间为雇佣日期满1个月的第二天,最后期限为劳动合同补签前1天。如果劳动者在雇佣之日起1年内仍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则从雇佣之日起1个月的第二天到1年后的第一天支付双倍工资。没有签署劳动合同一年的,满一年的当天视为已经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员工在工作1年后仍不能与雇主签订劳动合同时,应考虑是否及时提出权利主张,与雇主解除劳动关系。深圳劳动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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