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方赔偿,工伤理赔扣除?
近日,龙昌市人民法院一审、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龙昌市工伤保险待遇补差案备受公众关注,最终取得成效。
深圳专业工伤律师看到上班途中车祸身亡,工伤保险理赔被扣,2016年9月8日,小刘。2016年9月8日,小刘在上班途中死于车祸。经交警部门调解,他向死者家属赔偿了43万多元的丧葬费和死亡补贴。
后来,小刘的死被认定为工伤。2017年7月,当地社会保障部门核实了小刘的死亡待遇,核实了64万余元的丧葬补贴和养老金。然而,当社会保障局通过小刘所在单位向其家属支付死亡待遇时,扣除了家属从肇事者那里获得的相关赔偿金43万余元,只支付了21万余元。
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当地社会保障局给出的原因是:根据四川省政府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由于第三方责任造成的工伤,社会保险机构应当补充支付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扣除小刘家属从肇事者那里获得的相关金额。
小刘的家人很难接受社会保障局的做法。家属认为社会保障局的做法是违法的,于是向法院起诉。
社保局表示,工伤保险待遇补差有法可依。
肇事者赔偿,工伤理赔扣除?社会保障局从肇事者那里扣除的赔偿金是否合法?
在隆昌市人民法院一审中,当地社会保障局向法院提交了两份以工伤死亡待遇支付为依据的法律文件,一份是《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四川省发200342号),另一份是《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第三人工伤待遇支付的批0141215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四川省200342号)第十条确实规定,第三方责任赔偿相关待遇符合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标准的,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机构不再支付相关待遇;第三方责任赔偿低于工伤保险相关待遇的,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补足工伤保险相关待遇。
社会保障局表示,由于车主赔偿小刘家属的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低于社会保障局按照规定批准的工作和死亡待遇,差额超过21万元,社会保障局补偿。
同时,社会保障局还表示,这两份文件份文件是四川省各市、区、县社会保险机构在具体经营业务时遵守的规范性和指导性文件。工伤保险属于市统筹规划,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也应经内江市社会保障局批准。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违反四川省政府(2003)第42号文件规定的,工伤保险基金不能支付,内江市社会保障局不予批准。
综上所述,当地社会保障局认为,给小刘的因工死亡待遇,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法院说不!判决社保局再给43万多元。
社会保障局从工伤保险待遇中扣除工伤职工在民事诉讼中获得的赔偿费用是否合法?
一审法院认为,小刘的家人从肇事者那里获得民事赔偿,不构成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障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民事侵权赔偿是私人法律领域的救济权利,申请工伤赔偿是公共法律领域的救济权利,两者在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目的上并不相反。员工或近亲也有权向第三人索赔侵权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
法院认为,被告以补充的方式计算工伤保险待遇,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不一致,被告提供的两个法律依据与法律规定不一致。因此,被告的行政行为应当依法撤销。为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核实并支付小刘43万元以上的死亡赔偿金。换句话说,小刘的近亲将获得双重赔偿。
一审判决后,社保局拒绝接受判决,向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018年1月,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成立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二审。二审法院还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第(8)项和《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小刘的近亲有权依法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获得丧葬补贴和工伤死亡补贴。社会保障局在核实小刘的工伤保险待遇时,适用《四川省人民政府实施意见》(四川省发200342号)第十条第三方责任工伤保险待遇支付适用补充原则,扣除民事诉讼中第三方赔偿的相关费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最后,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深圳专业工伤律师点评
深圳专业工伤律师表示,人身损害赔偿属于私法领域的侵权赔偿,不同于公法领域的工伤保险福利,是不同的救济方式。
工伤保险属于广义的人身保险,人身是无价的,小刘的家人在这种情况下获得双重赔偿也是理所当然的。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司法解释,明确员工在遭受侵权工伤时可以获得双重赔偿,防止地方差异,在全国范围内规范统一判决标准,充分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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