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雇主不小心使员工受伤,该由谁负责?
2011年4月17日,被告人张某雇佣原告刘某对其农田施肥。当日,原告刘某施肥作业结束后在被告张某家中吃晚饭,刘某在晚餐期间喝了米酒。饭后,张某驾驶二轮摩托车将刘某送回家中,途中因意外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刘某身体受伤,事后刘某到常德市某医院就诊,伤情经常德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交通事故致刘某右胫骨下段骨折,右跟骨骨折属九级致残范畴。王某在医院治疗期间,被告人张某在支付了医药费5000元后,拒不继续付费,事后刘某多次向被告索要赔偿未果,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原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丧失劳动能力和其他经济损失共计30000元。被告人张某坚持认为刘某受伤是由于刘某神智清醒,把脚放在车轮上造成的,故不应对其负责。
结论:雇主应承担部分责任
法庭审理后判决被告雇主张某负主要责任,原告刘某承担次要责任,被告张某赔偿原告方经济损失18899元,双方当事人均对判决结果表示满意。
深圳劳动律师说:雇主和雇员之间是受雇关系,应该对员工的人身安全负责。
被告人张某雇请原告刘某为其农田施肥,双方约定报酬,二人之间形成雇佣关系,被告人作为雇主和本案中雇佣活动的受益者,在原告年龄已大,喝酒吃饭时,用两轮摩托车将原告送回家中,应当谨慎驾驶,履行高度注意义务,保证行车安全,故被告对原告造成的损害负有过错,应负主要责任,被告刘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自己年纪大了,还在回家前的晚餐上喝酒,使自己的行为控制能力减弱,对自己的伤害也应负相应的责任。深圳劳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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