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可以在劳动争议诉讼中提出反请求劳资纠纷案件是一种特殊类型的民事案件,应将劳动仲裁作为“先裁后审”程序。一方当事人如对仲裁裁决不服,可在15日内提起民事诉讼。若一方不反对劳动争议仲裁部的裁决,则该裁决为生效文书。如一方当事人的反请求未经过仲裁程序,法院不予受理。
实务观点
作家姓名:闫谦逊。
资源:劳动争议案件审理参考——黑龙江法院司法参考系列。
反请求是指在已启动的民事诉讼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原告为被告,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与本诉有关的独立的反请求,目的在于排除、吞并、消除本诉的诉讼请求。原告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51条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对其提出的起诉要求,被告有权提出反诉。反请求应于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在劳动争议诉讼案件中是否存在反请求,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争议。前者认为,虽然劳动争议有其特殊的处理机制,但它也是一种诉讼纠纷,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未作规定的部分,并不排除适用民事诉讼规则,另一方提出反诉的,应予以允许。二是劳动争议因其特殊的诉讼结构而不允许提起反诉。若当事人一方对仲裁结果不服,提起诉讼,应立两案,作为两案处理。
倾向意见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是:劳动争议案件在诉讼程序中应不存在反请求问题。劳资纠纷解释第9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应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首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为原告,但是,人民法院应当共同决定。“劳资纠纷解释(二)”第11条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当事人均不同意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同时审理,双方当事人为原告和被告。程序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对其进行审理。
在司法实践中,不管一方是谁先起诉,其诉讼请求只能是对同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能超越仲裁裁决之外的事项,否则就构成劳动争议仲裁前置制度。所以,若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未通过仲裁,后起诉被告反诉的请求,人民法院就不能受理反请求的依据。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的反诉权实际上也无法实现。由此可以看出,劳动争议诉讼从程序规范上排除了反诉制度的存在。
作家姓名:秦德平。
资料来源:劳动争议审理的审查实践。
理论界存在不同意见。《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第11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同一判决下向同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同时审理,双方当事人为原告和被告。因此,劳动争议诉讼从程序上排除了反诉制度的存在。这主要是因为劳动争议诉讼中采用了仲裁前置的方式,当事人都是因为对仲裁裁决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劳动争议诉讼中允许提出反请求,则在某种程度上搁置了仲裁前的程序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