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房屋被划入拆迁范围后,就会被冻结,不能再进行买卖或者出租了。同时,如果一个房屋是商用的话,会被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这将会给我们生活带来不小的损失,但是这部分经济损失也是可以通过拆迁补偿来弥补的,所以对于大部分拆迁户来讲,是可以接受房屋被冻结的情况。但是如果拆迁因为一些原因被拖延甚至导致最后取消了,那么这部分的损失我们拿什么来弥补呢?我们又该怎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接下来,深圳法律咨询网将从最高院的判决切入,告诉各位拆迁户,如果碰到拆迁过程中停止拆迁的情况,我们该如何有效应对。
2004年9月24日,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政府发布拆迁通知。 吴小平在拆迁范围内有两栋商品房,总面积1124平方米。 然而,直到2015年10月,铁西区政府才在诉讼过程中决定停止拆迁,11年来,没有部门通知吴小平停止拆迁。 这期间,吴小平的商铺被切断了水电供应,11年不能使用和出租,租金损失高达568万元。 随后,吴小平将铁西区政府告上法庭,经过一审、二审至最高法院再审程序,最高法院最终于2019年3月宣判,维持了二审判决。 经确认,搬迁办公室赔偿吴小平损失566.8万元。 到目前为止,一个长达15年的土地征用、拆迁和权利保护案件终于解决了,这给每一个遇到这种问题或将要遇到这种问题的拆迁户带来了深刻的启示。
在这种情况下,正是因为铁西区政府未能履行其职责,造成了吴小平的损失。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获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管理强制技术措施的;
(三)违法行为征收、征用土地财产的;
(四)造成财产损失的其他违法行为。
所以当我们的财产受到行政行为的损害时,一定要想到申请行政赔偿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我们可以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赔偿标准来判断应该获得哪些赔偿。所以在房屋拆迁过程中,如果中途停止拆迁,拆迁办必须明确告知我们停止拆迁。如果拆迁办没有尽到告知义务,给我们造成损失,我们可以据此申请行政赔偿。这种情况下我们该怎么办?
1.首先,我们需要向赔偿义务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请求对方赔偿我们的损失。
2.之后,国家赔偿责任机关会向我们可以出具书面受理凭证,如果我们交的材料有漏项的应该补正。并且在两个月的时间内,我们将和对方就赔偿数额、赔偿方式、赔偿研究项目等进行协商。
3.最后,对方会出具一个决定书,来决定是否对我们给予赔偿的问题以及国家赔偿的数额是多少。如果我们对这个赔偿决定不满意,需要我们在这个决定书做出之后三个月内向法院起诉,让法院进行判决。
纵观诸多案件,虽然维权过程可能比较漫长艰辛,但是就像本案中的吴小平一样,我们一定要相信,只要坚持到最后,法律会公正对待每个人的。深圳法律咨询网在这里也告诫大家,一旦发现侵权行为,一定要拿起法律武器,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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