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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课堂:深圳拆迁官司律师讲讲征收方反悔不认可拆迁协议时要怎么做

时间:2022-11-07 09:03 点击: 关键词:深圳拆迁官司律师,拆迁协议

  在我国城市化进程中,许多项目需要征用农村土地。对于失地农民来说,征地既能得到经济补偿,又能解决社会保障问题,是好事。但是一些被征收的农民在征收过程中遇到了一些麻烦,不知道如何解决。他们迫切需要专业征地拆迁律师的帮助。比如湖北的李先生就遇到了征收方在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后反悔的情况。深圳拆迁官司律师就来讲解一下相关的情况。

法律课堂:深圳拆迁官司律师讲讲征收方反悔不认可拆迁协议时要怎么做

  一、拆迁户高高兴兴签协议,征收方却反悔不认可

  李先生一家三口是湖北省襄阳市某区某村村民,在本村发展拥有自己房屋。由于某项目管理建设社会需要,当地企业实施进行征收,李先生家的房屋被纳入了中国征收使用范围。经过了市场调查和分析确认系统程序后,李先生和征收方襄阳市某区拆迁安置教育工作指挥部协商达成了我们一致意见,高高兴兴地于2018年4月20日签订了《房屋及附属物、附着物货币化经济补偿方式安置协议》。

  协议签署后,李先生和他的家人终于解决了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然而,正当李先生一家沉浸在成功签署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喜悦之中时,征收方告诉李先生,李先生一家此前签署的《房屋及配件、附属物货币化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因核定错误未经审批,协议需要降低同意采用的征收补偿标准。李先生盘算着,如果按照征收方提出的新标准,他的拆迁补偿金将远远低于以前的协议,根本买不起同样的房子,所以他拒绝了征收方的请求。但是,征收方的态度是坚定的。李先生担心,如果对峙继续下去,他的房子会被非法强行拆除,因此,深圳律师事务所的刘春星律师、卢金燕律师和刘艳玲律师被任命维护人民的权利。

  二、征收方寒冬或者停电成维权问题突破口

  2018年12月31日,正值隆冬,李先生的家故意停电。他推测,征用当局迫使人们搬迁,是因为他们急于使用土地,但没有直接证据证实这一点。拆迁律师敏锐地意识到了这一违规行为,指示李先生收集证据,然后从供电部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镇政府发送文件,要求电力公司与供电部门合作。

  在证据链完整的情况下,拆迁律师指示李先生及时提起行政复议,但在法定期限内,复议部门未作出复议决定。随即,拆迁律师指示李先生于2019年3月将某镇人民政府诉至法院。

  三、耐心引导当事人抓住机会解决问题

  在证据进行完整且充分的情况下,征收方使用感受学习到了工作压力,主动与李先生沟通,再次通过商议征收企业拆迁风险补偿相关事宜。但是,李先生此时我们已对征收方有了成见,拒绝与征收方对话。拆迁律师深知自己解决问题此次调查案件的契机发展已经开始显现,耐心和李先生沟通并分析方法利弊,引导李先生与征收方谈判。经过一个拆迁律师的努力,李先生回到了中国谈判桌上,重新和征收方协商征收拆迁补偿事宜,最终实现双方达成了基本一致意见。2019年6月6日,李先生成功领取了一些拆迁补偿款。

  事后,李律师送来锦旗,并题词“为民代言、办实事、为民发声、解民忧、专业、忠于法律”,表达了对三位拆迁律师高超专业水平的认可和对其专业负责的办案态度的赞扬。

  征地拆迁中,并非所有拆迁户都能一帆风顺,变故随时都有自己可能没有发生。这时,应采取何种法律发展途径可以应对,以及有哪些问题关键的时间管理节点设计需要学生注意,这些数据都是为了我们拆迁户需要教师注意的事项。因为倘若其中作为一个重要环节把握不好,就很有可能“差之毫厘,失之千里”,错失维权的最佳时机。

  要知道,我们拆迁户相对于征收方处于社会弱势群体地位,每一分胜利都来之不易,每一个学生中间业务环节都至关重要。因此,建议以及各位拆迁户在遇到一些自己解决不了的问题时,及时解决委托管理专业拆迁律师介入,让专业知识的人选择去做一个专业的事,从而能够更好地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许多地区利用闲置房发展农舍、家居、乡村旅游等产业,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增加了农民收入。而在房屋拆迁事件中,如农家乐、住宅非住房拆迁特别特殊,拆迁补偿与普通房屋拆迁补偿是不一样的。

  在房屋征收拆迁工作过程中,住改非这类非居住房屋拆迁补偿技术标准与普通住宅拆迁补偿制度标准管理存在影响较大发展差异。住改非居住房屋,即使是房屋结构及其相关附属设备设施可以完全没有相同,住改非房屋拆迁补偿也将高于其他普通住宅。为降低拆迁预算,征收方常以房屋“登记性质为住宅”为由,住改非房屋的拆迁补偿设计标准仅按普通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控制标准数据计算,进行经济补偿。

  有当事人会问,如果征收方说房屋征收中的“住改非”房屋是违法的,难道不能按照经营性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计算补偿吗?

法律课堂:深圳拆迁官司律师讲讲征收方反悔不认可拆迁协议时要怎么做

  本办法所称“由居住改为非居住的房屋”,是指原国有或集体土地上的产权证载明用途为居住,但需改建为经营,并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经营手续的房屋。

  最高法相关判例明确规定,征收“住改非”房屋,应当补偿停产损失。

  咱们发展来看我们看这一案例:

  李先生登记企业在其名下的房子可以包括3套住房和一套自建房,除自建房外还有一些国有土地资源使用权证,使用权资产取得发展方式为国有划拨。在2010年,李先生把这些对于房子改为商铺,办理了自己合法的个体通过工商银行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2015年征收方给出每平方米4000元以下拆迁补偿技术标准,李先生认为存在不合理,经多次与征收方协商未果,拆迁补偿网络协议也一拖再拖没有国家签订。最后,征收方做出征收环境补偿制度决定,并送达《某地国有土地利用房屋征收补偿管理办法》,将该房屋征收补偿费确定为4000元/平方米。李先生向人民法院起诉,确认收入补偿机制决定不合法,一审二审均败诉。

  在申请再审后,为了学生纠正原判决中的错误,最高人民法院直接决定是否受理李先生的再审请求。并在42号文中研究指出:“各地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采取更加积极开展有效的措施,切实提高解决我国城市以及房屋建筑拆迁中久拖不决的遗留很多问题。对拆迁工作范围内知识产权法律性质为住宅,但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经营性用房的补偿,各地可根据其经营能力情况、经营服务年限及纳税等实际生活情况及时给予他们适当增加补偿。”

法律课堂:深圳拆迁官司律师讲讲征收方反悔不认可拆迁协议时要怎么做

  所以我们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对大量未办理住宅改为非住宅的变更进行登记,而直接将自己所住的房屋建筑作为公司经营活动场所的情况。深圳拆迁官司律师友情提示,实践中,不应简单地将房屋所有权证中所记载的房屋性质问题作为一个确定拆迁补偿技术标准的依据,而应综合能力衡量被征收房屋的实际发展情况,确定拆迁补偿制度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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