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的进展,生活品质提高了,人们的幸福感却降低了,尤其是夫妻之间,一言不和就打架,动不动就离婚,南山区婚姻律师统计,每天咨询夫妻离婚房产如何分割的电话,就有十多起,他们通过南山区婚姻律师在线咨询的问题有哪些内容呢?下面律师事务所小编告诉您答案。
一、问:婚后夫妻一方以个人婚前财产购买的房屋,属于一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南山区婚姻律师在线解答:
夫妻一方用婚前个人积蓄购买的房屋,仅仅是原有财产价值存在形态发生了变化,穷流溯源,购房的出资来源是该房婚前的个人财产。如果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应当认定房产为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如果房产证上登记双方的名字,应视为出资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认定该房屋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二、问: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置的屋宇,屋宇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如何认定?
南山区婚姻律师在线解答:
此类问题主要指房改房等带有福利性质的房产。这类房产的价格远远低于当时的市价,且通常与一方的职务、级别、工作年限等因素有关。多数情况下,一方单位会直接将房产证办理在该方名下,夫妻离婚时极易对该类房产的分割问题产生争议。
婚后购买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有房屋,可能存在以“共同财产购买”和以“个人财产购买”两种情况,应当区别情况分别处理: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的该类房屋,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后一方以个人财产购买的此类房屋,是否应当认定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也并无定论,通常对此种情况的房屋归属问题极其谨慎。笔者认为,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个人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可以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
对于南山区婚姻律师对 离婚等案例解答后,您是不是对夫妻离婚房产分割的那些事儿有所了解,如有更多问题可免费咨询南山区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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