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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律师解答妻子未经丈夫同意收养弃婴,丈夫是否有抚养义务

时间:2021-07-06 11:05 点击: 关键词:收养弃婴,抚养义务,抚养费

  案例:贾某于2005年与丈夫彭某登记结婚,婚后一直没有生育。2010年3月份,贾某未经丈夫同意自行接收了一弃婴,彭某始终不同意贾某的做法。2009年5月,贾某与彭某离婚。离婚后,贾某要求彭某给付孩子的抚养费。彭某认为小孩是在没有征得自已同意的情况下,贾某擅自接收的,因此自已对小孩不应承担法律责任。那么,彭某的说法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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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山律师指出彭某的说法合理。有配偶者收养子女的,必须是夫妻共同收养。本案中,贾某单方接收弃婴的行为,一直没有得到彭某的认可。根据有关法规,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另一方始终不同意的,只承认与收养一方的收养关系有效。因此,在本案中,贾某应该对单方接收弃婴的行为承担全部责任,彭某可以不支付抚养费。
 

  索引:《收养法》第十条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深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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