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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兴路律师讲述法律上婚姻或伴侣关系破裂的类型

时间:2021-09-23 14:07 点击: 关键词:常兴路律师,婚姻伴侣,婚姻法

  1973年《婚姻诉讼法》第11(c)条规定,除非双方 "分别为男性和女性",否则婚姻无效。以前的情况是,男方和女方的性别是一个相对直接的事实问题,根据这一规定产生的纠纷很少。然而,变性治疗的发展带来了一些问题。直到最近,人们认为尽管手术和荷尔蒙疗法对身体有任何改变,但这个问题仍然很简单。在Corbett v Corbett[7]一案中,一个出生时为男性的人接受了变性手术。她以女性的身份生活并成功地从事了一项事业,并且在国家保险和护照方面也被承认为女性。然而,Ormerod J认为,法律应该采用染色体、性腺和生殖器测试。如果这些测试是一致的,那么就婚姻而言,它们应该是一个人的性别的决定性因素。一个人的生理性别在出生时就已经固定了,不能通过随后的手术干预或甚至器官的自然发育来改变。在Bellinger诉Bellinger[8]一案中,请愿人是一名变性人,在1946年出生时被正确归类为男性,但她接受了变性手术。1981年,她与一名男子举行了结婚仪式,该男子随后支持她的申请,要求宣布该婚姻是有效的和存在的。在一审中,Johnson J虽然同情并认识到其他司法管辖区的法律已经发生了变化,但他认为,他必须适用英国目前存在的法律。上诉法院维持了这一观点(Thorpe LJ表示反对)。在向上议院提出上诉时,Nicholls勋爵提请注意欧洲人权法院在Goodwin v United Kingdom[9]一案中的裁决,该案是在上诉法院对Bellinger案的裁决之后作出的。虽然该案并不直接涉及婚姻的有效性,但变性人申诉说,就其他目的而言,如向就业法庭提出性骚扰索赔的能力和在60岁时领取国家退休金的资格,她受到了英国法律和惯例的不公正对待。欧洲人权法院认为,虽然没有充分的理由不应背离先例,但也应考虑到社会的变化,严格遵守染色体因素不能再被视为唯一的决定性测试。虽然法院承认应该由成员国来决定成功变性的适当测试,但它表示 "没有理由禁止变性人在任何情况下享有婚姻权"。在古德温判决之后,英国政府宣布打算提出主要立法,允许那些能够证明他们已经采取决定性措施以特定性别生活的变性人以该性别结婚。然而,上议院无法就目前应以何种测试作为决定性因素作出裁决,并拒绝宣布该婚姻有效。尼科尔斯勋爵的结论是(第49段)。

  常兴路律师提出根据目前的法律,离婚的理由是婚姻已经 "不可挽回地破裂"。然而,尽管人们明确倾向于 "无过错 "离婚,但《1973年婚姻诉讼法》第1(2)条仍然规定,这种不可挽回的破裂应以存在五种 "事实 "之一来确定。

  a) 被告人有通奸行为,且申请人认为与被告人生活在一起是不可容忍的。

  b) 答辩人的行为使申请人不能合理地期望与答辩人一起生活。

  c) 被告人在提交申请后连续两年遗弃申请人。

  d) 婚姻双方在提交诉状前已连续分居至少两年,且被诉人同意授予法令。

  e) 婚姻双方在提交诉状前已连续分居至少五年。
 

常兴路律师讲述法律上婚姻或伴侣关系破裂的类型
 

  在上述条件中,a)、c)和e)不太可能适用于多丽丝和乔治。对许多配偶来说,接受请愿书中所载的不合理行为的理由,无论其措辞多么温和,都是令人反对的。因此,如果双方同意离婚,如果他们打算分居,如果他们都没有解除婚姻的时间压力(例如,如果Doris或George希望在两年的时间加上提出申请和进行绝对法令诉讼所需的时间之前自由再婚),通常最不激烈的诉讼形式是通过这种 "两年分居和同意 "的途径进行。如果乔治不同意这样做,而多丽丝又不愿意或无法确定离婚的理由,如不合理的行为、通奸或遗弃,那么她剩下的选择就是离开乔治,等到他们分开生活至少五年后,他就无法抵制提出申请和解除婚姻关系了。如果Doris希望即使面对George的反对也要离婚,她最好考虑以他的不合理行为为由提出申请。在这样的婚姻存续期间,起草纳入请愿书的理由应该没有什么困难。法律协会家庭法小组委员会[1]已经注意到,至少在最终没有辩护的案件中,"证据没有什么困难--经过几年的婚姻,几乎任何配偶都可以收集一系列事件,断章取义,可以作为不合理的行为,足以成为离婚申请的依据。" 虽然Doris对家务和赛鸽的抱怨可能看起来微不足道,但法院将有义务考虑这种行为在这一特定婚姻背景下的影响,以及对请愿人的影响,因为检验标准是她是否能 "合理地被期望 "与George一起生活。
 

  已决案件的例子证明了这一点。在Richards v Richards[2]一案中,指控包括没有纪念妻子的生日或双方的结婚纪念日,拒绝带她去看电影,以及没有处理一只破坏婚姻住所的狗。在O'Neill v O'Neill[3]一案中,据说丈夫性格孤僻,但最终获准离婚的行为是他开始了广泛的DIY计划,在此过程中,他在客厅地板上搅拌水泥,厕所有8个月没有门(引用百安居作为共同被告人?应该指出的是,根据公认的婚姻责任标准,必要的行为甚至不一定是可责备的:在Thurlow诉Thurlow[4]一案中,丈夫被授予针对其患有癫痫并卧床不起的妻子的法令。虽然法院意识到了婚姻生活的义务,包括需要接受配偶健康状况不佳所带来的负担,但由于申请者是否可以合理地被期望继续与被告生活在一起的问题得到了否定的答案,因此适当地批准了该法令。
 

  Doris可能还希望考虑较少使用的司法分居选择。如果能确定五项事实之一,就可以获得司法分居,但不需要证明离婚所需的 "不可挽回的破裂"。司法分居的效果是,它赋予了法院与离婚后相同的财务规定权力(关于这一点的进一步讨论,见下文c) Pauline诉Robert - 辅助救济)。它还正式承认了分居的事实,并结束了某些权利,如无遗嘱继承权。现在寻求此类法令的情况相对较少,但如果,例如,Doris对离婚本身有宗教上的反对,这一程序将使她能够利用离婚的辅助救济,而不被视为对婚姻的解体负有责任。
 

  b) 保罗和卡尔顿--民事伙伴关系
 

  在本建议中,我们假设保罗和卡尔顿都是男性,并且不受下文d)中讨论的与安德鲁和弗拉基米尔有关的任何问题的影响。2004年《民事伙伴关系法》于2005年12月5日开始生效。该法案允许同性夫妇彼此建立正式的法律关系,并规定了类似于婚姻的权利和责任。简而言之,这些权利和责任包括

  就业和养老金福利。

  无遗嘱规则下的承认。

  获得致命事故的赔偿。

  对移民和国籍的承认。

  为民事伴侣和伴侣负责的子女提供抚养费的责任。

  公民伴侣将承担与已婚夫妇和亲生父母相同的子女抚养责任。
 

  该法第1条规定,民事伙伴关系是两个同性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假设保罗和卡尔顿不是试图注册一种被视为民事伙伴关系的 "海外关系",那么这个过程将涉及到伙伴关系的注册。仪式将由民事伙伴关系登记员主持,在登记员主持仪式时不允许有任何宗教内容。至于伴侣的任何子女或作为家庭子女与伴侣生活在一起的子女,父母责任的授予范围扩大,因此现在包括与父母结婚的民事伴侣以及与父母结婚的人。同样,1989年《儿童法》的规定也得到了修正,以便使民事伙伴有权为作为家庭子女的儿童申请居住或接触令,如果该人是民事伙伴的民事伙伴(无论是否持续存在)。同样,该法的财务规定也被扩大了,以便为与民事伙伴关系各方以及父母和继父母生活在一起的儿童做出规定。与婚姻破裂的情况一样,对家庭中的儿童也有保护。因此,第63条规定,在法院考虑了对儿童的安排以及是否有必要行使该法规定的任何权力之前,不得做出最终的解除命令。该法也对住房立法下的权利产生影响。对1976年《致命事故法》进行了修订,以便将民事伴侣纳入该立法规定的受抚养人类别。重要的是,对1996年《家庭法》的禁止骚扰和占用条款进行了修正,以便将民事伙伴纳入该立法的范围。
 

  与可以利用离婚、司法分居或无效诉讼的已婚夫妇一样,民事伴侣可以结束伙伴关系。第37条规定了 "解除令",即以不可挽回的方式解除民事伙伴关系;"无效令",即撤销无效或可撤销的民事伙伴关系;"分居令",即规定民事伙伴的分居。与临时法令和绝对法令一样,"有条件的命令 "在解除关系之前有6周的等待期。必须认定这种伙伴关系已经破裂的事实反映了1973年《婚姻法》的规定,但通奸除外。民事伙伴关系无效的理由主要是技术性的,但同样地,它可以无效的理由也很熟悉--以胁迫、错误、精神不健全或其他原因为由缺乏有效的同意,一方在伙伴关系形成时由申请人以外的人怀孕,以及为了反映最近的《2004年性别认可法》的效果,已向民事伙伴中的任何一方颁发了临时性别认可证书。
 

  因此,从2005年12月21日起,保罗和卡尔顿将能够建立法律上认可的同性伴侣关系。他们应该被告知,虽然这将赋予许多通常与婚姻有关的好处,如无遗嘱规则下的承认和住房立法下的权利,这些权利迄今为止一直被同性伴侣所拒绝,但它也将使他们在为伴侣和家庭中的任何孩子提供经济支持方面承担责任。特别是,应该注意的是,不可能随意和不受惩罚地解除这种伙伴关系并逃避其后果。解散是一个类似于离婚的法庭程序,它将带来与已婚夫妇目前所面临的高度相似的财务和儿童照料问题。
 

  c) Pauline诉Robert--辅助救济

  1975年《婚姻诉讼法》第23、24、25B和25C条规定了法院在离婚后做出各种财务规定的权力。第23条规定了定期付款("抚养费")的命令和一次性付款的命令。第24条规定了财产调整令;最常见的是针对配偶在前婚姻住所中的份额发出的此类命令。然而,为了回应对定期支付给前配偶构成 "终身饭票 "的批评,第25A条规定。

  "......法院有责任考虑这样行使这些权力是否合适,使每一方对另一方的经济义务在法院认为公正合理的情况下,在法令授予后尽快终止。"

  这体现了所谓的'干净利落'的原则。这对此类案件的处理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以前对妻子(通常)提供赡养费直至其死亡或再婚的推定现在已被取消,但必须对妻子的索赔被驳回和未来索赔被禁止给予相应的补偿,这通常是通过调整有利于妻子的资本分配来实现。此外,法院在行使这种权力时,有义务考虑到该法第25条规定的因素。法院必须考虑 "案件的所有情况",但由于该家庭的孩子Bethany,法院将被要求 "首先考虑 "她的福利,因为她是该家庭的未成年子女,尚未达到18岁。在此背景下,将审查以下因素。

  双方现在和可预见的将来的收入、收入能力、财产和其他财政资源。

  各方现在和可预见的未来的财务需求、义务和责任。

  婚姻破裂前家庭享有的生活水平。

  双方的年龄和婚姻的持续时间。

  各方的任何身体或精神残疾。

  双方迄今为止以及在可预见的未来对家庭福利的贡献。

  双方的行为(但只有在 "无视它是不公平的 "情况下)。

  因婚姻解体而失去的任何利益(例如养老金)对任何一方的价值。
 

  在本案中,双方各自的收入明显存在差距。然而,很可能是Pauline选择了兼职工作,而Bethany还没有进入全日制学校学习。因此,她应该意识到第25(2)(a)条(收入能力)包括 "法院认为合理地期望婚姻一方采取步骤获得的任何能力的增加"。因此,法院不太可能在假设Pauline永远无法赚取更多的收入,从而为自己和Bethany提供更多的资金的基础上进行拨款。然而,就目前而言,一个主要的考虑因素(考虑到将优先考虑家庭子女的需求)将是保留一个家。宝琳目前的收入无力承担,因此很可能会将罗伯特在前婚姻住所中的权益转让给她。由于有大约90,000英镑的权益(在出售的名义费用之前),因此罗伯特将被视为 "失去 "其中的一半份额,法院很可能会考虑下达命令,允许他在贝瑟尼年满16岁或完成全日制教育时变现权益(在Mesher诉Mesher[5]之后的'Mesher'命令),或者在任何情况下如果宝琳死亡、再婚或同居('马丁'命令[6])。这将取决于Pauline是否能让法院相信她有能力偿还现有的抵押贷款,她可能需要Robert的短期定期付款来帮助她这样做,同时她要提高自己的收入。
 

  虽然汽车被描述为 "可观的家庭资产",但它受制于惠普协议,而且罗伯特在工作过程中很可能需要它。不太可能对该财产进行任何调整。同样地,除非Pauline对资金有迫切的短期需求,否则法院除了剥夺他在前婚姻住所的全部或大部分份额外,可能不会希望干涉建筑协会的账户。双方在养老金方面的差距必须得到考虑,但罗伯特的基金转移价值相对较低,双方离退休还有很多年。因此,虽然法院有可能根据1973年《婚姻法》第21A(1)条的规定作出养老金分享的命令,但更有可能的是,他对该基金价值的保留将被抵消他在转让其前婚姻住所的权益时产生的损失,特别是如果这是基于立即 "彻底断绝关系",并且Pauline对该财产的权益在未来不会以Mesher或Martin为基础进行抵押。最后,在大多数情况下,法院不再有权力作为上述整体平衡工作的一部分,下令支付儿童抚养费。在没有协议的情况下,Bethany的抚养费将由儿童抚养机构通过评估的方式来计算。
 

  d) 安德鲁诉卢德米拉--无效婚姻

  

  "Bellinger夫人所寻求的法律变化必须由议会在即将出台的法案中进行审议和决定。然而,也有人提出,1973年《婚姻诉讼法》第11(c)条与1988年《人权法》实施的《欧洲人权公约》第8条和第12条不一致。要求宣布不符合规定。有人提出,古德温案的裁决设想联合王国政府将在适当的时候修正国内法,并应允许它有一个合理的时间来这样做。这一论点被驳回。法院认为,如果初级立法的某项规定被证明不符合《公约》规定的权利,法院在行使其自由裁量权时,可以根据1988年《人权法》作出不符合规定的声明。在行使这一自由裁量权时,法院必须考虑到所有的情况,并特别注意到,没有人试图挑战古德温,事实上,已经提出了使该决定生效的立法。因此,众议院愿意作为英国的最终上诉法院,记录下成文法的现状与公约不一致的事实。这些事态发展导致了2004年《性别认可法》的颁布,该法于2004年7月1日获得皇家批准。该法规定,在接受在性别障碍领域执业的医生提供的适当证据后,可以颁发性别认可证书。要想申请成功,当事人必须以获得的性别生活了至少两年,并打算在余生都这样做。因此,1973年《婚姻诉讼法》经过修订,如果在结婚时,一方不知道另一方以前是另一种性别,那么前者可以寻求取消婚姻。这样做的申请必须在颁发临时性别认可证书后的6个月内提出。  深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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