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房产分割往往是夫妻双方最为关心的问题,其中最具争议的是有关婚前所买房子的问题。那么在结婚前,一方全数出资购置的房产,假如离婚,这如何分割呢,南山区婚姻律师收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你做具体阐述。
2001年张某(男方)曾经是某外企事情的白领,支出颇丰,在婚前本人一次性付全款购置的一套商品房,起初他与陈某(女方)喜结良缘,配合生活了5年,后女方提出离婚,男方也批准,但就房产题目没有达到同等看法,两边诉讼至法院,后法院认定此房产是男方张某的个人财产在离婚诉讼中不进行分割,对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的其他财产依法进行了分割。
解释:按我国婚姻法第18条划定一方的婚前财产是个人财产,同时按最高法院法律说明如许的财产“不因婚姻瓜葛的持续而转化为夫妻配合财产。”因为我国曩昔曾有法律说明划定夫妻个人的财产在经由一段时候后可转化为配合财产,但如许的规定目前已经废止,这样的个人财产转化为共同财产的情况已经不会产生的。因此无论本案中张某夫妻共同生活多长时间,张某在2001年个人购买的房产仍不会转化为共同财产。需要强调的是,目前有些老年人再婚时其实也涉及类似法律问题,如有的老年人在丧偶后要再婚,但又顾虑自己的房产会因双方生活一段时间后变成双方共同财产,如果离婚再面临分割,其实按前面讲的法律原则,这一情况不会出现。
此外,下面讲的案件涉及的是私产房,如果是公产房,则情形大概就分歧了。请看另外一案例,男方赵某婚前承租了一套公产房,后与女方李某成亲,两边配合生活了五年,时期由于家庭经济前提普通也并无购置这个房产的产权,后两边因家庭杂事发生抵触,男方告状离婚,女方批准离婚,但提出请求取得此房产的承租权,后法院经由审理讯断此房产归女方承租,给男方适量赔偿。同样是房产也是婚前取得的,为何这个房产在离婚时就分割了,这要细致阐发。起首,这两个房产的性质分歧,后面第一个案例中张某的房产是私产房,产权属于国民个人所有,后边赵某的房产是公产房产权属于国度所有,赵某取得的只是这一房产的承租权、居住权。其次,这两个案件合用的法令划定分歧,前一案件合用的是婚姻法,后一案件中合用的是最高法院的一个法律说明《对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应用、承租多少题目的解答》,这一司法解释规定,“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双方均是可以主张承租权的。也就是说这样的情况下的承租权双方可以分割,“承租方对另一方可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从这个案例中可以看出离婚案件中对于房产的分割,要详细分割,看似相同的房产,仅是细微的变化,案件的结果就大相径庭。
如果有了这方面的争议必须仔细小心,否则失之毫厘,差之千里,如有这方面的法律问题,事先咨询律师是非常必要的。南山区婚姻律师期待您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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